
当事人名称:勾**
身份证号码:512*************442
联系电话:151*****006
住址: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
你于2021年5月在涪陵区建设路99号昕晖滨江壹号院第11幢3-7-1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违法建设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本机关于2026年07月0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勾**未经批准,擅自在涪陵区建设路99号昕晖滨江壹号院第11幢3-7-1修建建(构)筑物,2021年5月开工建设,6月主体修建完工,用于居住。经我局委托重庆市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院现场勘验测绘,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附图比较,增建建(构)物面积为:2.95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违法建筑。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涪陵区建设路99号昕晖滨江壹号院第11幢3-7-1修建建(构)筑物的违法事实清楚;
证据二:《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图》1份、《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重庆市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涪陵区建设路99号昕晖滨江壹号院第11幢3-7-1勾**房屋增建建筑面积测量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参与现场勘测并指出四至界限、违法建筑位置、面积、楼层违建部分等情况;
证据三:勾**身份证复印件1份、《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勾**系本案适格当事人,调查询问合法有效;
证据四:《违法建筑自愿接受没收违法收入处置申报表》、《相邻权人征求意见表》、《承诺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自愿接受处罚,自愿负责违法建筑安全责任,自愿放弃违法建筑部分征收补偿,违法建筑部分接受没收违法收入处置取得相邻权人同意;
证据五:重庆国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报告》,证明:利用原房屋修建建(构)筑的基本安全性;
证据六:重庆金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市场价格咨询报告》1份,证明:该户房屋市场价格;
证据七:《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确认文书送达地址;
2026年7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渝涪陵城罚听告字〔2026〕第000060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辨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涪陵区建设路99号昕晖滨江壹号院第11幢3-7-1违法修建建(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除外”之规定,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四款:“对建筑质量符合规定,不影响规划实施,不影响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处以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筑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之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收入人民币伍仟叁佰零壹元贰角整( ¥5301.20)。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平台扫描收款二维码或者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按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或逾期未上缴被处没收违法收入的,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五款:“当事人逾期未改正、拆除(回填)违法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提请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强制执行;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未上缴被处没收的违法收入的,可以每日按照罚款数额、没收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将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十五日起每日按照没收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没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缴款二维码
缴款方式:
当事人可通过渝快办、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的“扫一扫”功能,扫描上方二维码缴纳罚款。扫码完成后,可在手机上直接支付,当事人也可在手机银行或银行柜台使用20位缴款码付款。缴款收据可登录渝快办自行下载或要求执法单位提供。
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202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