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名称:贺**
身份证号码:510************581
联系电话:138*****589
住址:重庆市涪陵区荔枝街道乌宝路*号*幢**-*
你于2020年9月实施了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设行为,本机关于2026年07月0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重庆市涪陵区荔枝街道乌宝路8号(新加坡花苑)3幢15-3修建建筑物,于2020年9月开始动工,同年同月完工。经我局委托重庆市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涪陵区乌宝路8号(新加坡花苑)3幢15-3贺**房屋增建建筑面积测量报告》。现场实测超房屋产权批复范围共2处,超房屋产权批复范围总面积为4.19平方米,其中1#砼结构阳台1.61平方米,2#砼结构阳台2.58平方米。此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重庆市城乡规划条 例》第九十六条第五项的违法建筑。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图》1份、重庆市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涪陵区乌宝路8号(新加坡花苑)3幢15-3贺**房屋增建建筑面积测量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建设的位置、面积、结构等;
证据二:《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修建的建筑物现状;
证据三:《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告知单1份,证明:贺**系本案适格当事人,参与调查合法有效;
证据五:河南省三建综合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1份,证明:该建筑物的安全性;
证据六:重庆金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市场价格咨询报告 书》1份,证明:重庆市涪陵区荔枝街道乌宝路8号(新加坡花苑)3幢15-3房屋市场价值单价;
证据七:《承诺书》、《违法建筑自愿接受没收违法收入处置申报表》、《相邻权人征求意见表》各1份,证明:当事人自愿接受处罚,自愿负责建筑安全责任,自愿放弃违法建筑部分征收补偿,该处违法建筑接受没收违法收入处置取得相邻权人同意;
证据八:《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法律文书送达方式及地址;
2026年7月3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涪陵城罚先告字〔2026〕第000058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辨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除外”之规定;属于《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五项“违法建筑,是指未经用地或者规划许可擅自修建的建(构)筑物,包括经竣工规划核实确认或者取得房屋产权证件后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规定,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四款“对建筑质量符合规定,不影响规划实施,不影响公共利 益、公共安全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处以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筑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收入人民币肆仟零捌拾伍元贰角伍分整( ¥4085.25)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平台扫描收款二维码或者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按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未上缴被处没收违法收入的,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将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十五日起每日按照没收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没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缴款二维码
缴款方式:
当事人可通过渝快办、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的“扫一扫”功能,扫描上方二维码缴纳罚款。扫码完成后,可在手机上直接支付,当事人也可在手机银行或银行柜台使用20位缴款码付款。缴款收据可登录渝快办自行下载或要求执法单位提供。
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202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