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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709465059L/2026-00173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8-08
  • 标题
  • 黄某未采取密闭措施运输建筑渣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渝涪陵城罚决字〔2026〕第000012号
  • 有 效 性

黄某未采取密闭措施运输建筑渣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当事人名称:黄**

身份证号码:512************654

联系电话:150*****040

住址:重庆市武********场组4号

你于2026年5月14日实施了驾驶渝D49***重型自卸货车未采取密闭措施运输建筑渣土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禁止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本机关于2026年05月1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6年5月14日在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致韩加油站旁驾驶渝D49***重型自卸货车未采取密闭措施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禁止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之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黄**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黄**身份适格;

证据二: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图,证明:当事人黄**违法位置;

证据三: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证明:当事人黄*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整改;

证据四: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更正通知书,证明:我局在2026年5月14日告知当事人黄**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整改;

证据五: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照片及说明,证明:渝D49***重型自卸货车未采取密闭措施运输建筑渣土的违法现场事实;

证据六: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黄**驾驶渝D49***重型自卸货车未采取密闭措施运输渣土的违法情况;

证据七: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黄**对未采取密闭措施运输建筑渣土违法事实清楚;

2026年7月2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涪陵城罚先告字〔2026〕第000012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辨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于2026年5月14日在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致韩加油站旁驾驶渝D49***重型自卸货车未采取密闭措施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的行为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禁止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反,且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污染面积在20㎡以下,无其他从重情节。参照《重庆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附件5第172项“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造成污染面积20㎡以下但无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以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2000.00)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账号:2417010120350000012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或者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统一缴费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缴款二维码

缴款方式:

当事人可通过渝快办、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的“扫一扫”功能,扫描上方二维码缴纳罚款。扫码完成后,可在手机上直接支付,当事人也可在手机银行或银行柜台使用20位缴款码付款。缴款收据可登录渝快办自行下载或要求执法单位提供。

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202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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