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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709465059L/2026-00175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8-06
  • 标题
  • 祝某未按时移交档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渝涪陵城罚决字〔2026〕第000071号
  • 有 效 性

祝某未按时移交档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祝*

联系电话:18*******98

社会信用代码/其他许可证编号:915***********D77H

住所:重庆市*********1号(自主承诺)

重庆**********有限公司未按时移交碧桂园天玺湾(7号地块)8-13楼、7号地块地下车库、综合门岗工程的建设工程档案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本机关于2026年05月1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建设单位重庆**********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向重庆市涪陵区城市建设档案馆提交了碧桂园天玺湾(7号地块)8-13楼、7号地块地下车库、综合门岗工程的《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及移交承诺书》,并承诺及时尽快移交该项目建设工程档案,经多次催收仍未按时移交该项目建设工程档案。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之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重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张、法定代表人祝某身份证复印件一张、法定代表人祝某身份信息表一张、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张、个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张、受委托人刘某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线索移送函,证明:重庆**********有限公司为本案适格当事公司,授权委托人刘某参与调查合法有效;

证据二: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线索移送函一份(涪建罚移〔2025〕第19号)、重庆市涪陵区城市建设档案馆涉嫌违法事项线索移交汇总表一份,证明:当事公司未按时移交碧桂园天玺湾(7号地块)8-13楼、7号地块地下车库、综合门岗工程的建设工程档案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立案通知书》(渝(涪陵)城立通字〔2026〕107002号),证明:我局在2026年5月15日告知当事公司已依法立案调查;

证据四:《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限期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渝(涪陵)城调(处)通字〔2026〕107002号),证明:我局在2016年5月15日告知当事公司接受调查处理;

证据五:《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渝(涪陵)城责停(改)通字〔2026〕第107002号),证明:我局在2016年5月15日告知当事公司于2026年5月25日,向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移交碧桂园天玺湾(7号地块)8-13楼、7号地块地下车库、综合门岗工程的建设工程档案;

证据六:《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渝(涪陵)城复录字〔2026〕107002号(共一张),证明:当事公司未在限期内整改违法行为;

证据七:《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渝(涪陵)城询录字〔2026〕107002号),证明:当事公司违法事实清楚;

证据八: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照片及说明(渝(涪陵)城照片字〔2026〕107002号)(共八张)、《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复印件一张(渝涪陵区联检〔2023〕0102号),证明:碧桂园天玺湾(7号地块)8-13楼、7号地块地下车库、综合门岗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

证据九:重庆市城市管理住建执法视听资料制作说明(渝(涪陵)城住建视制字〔2026〕107002-1号),证明:碧桂园天玺湾(7号地块)8-13楼、7号地块地下车库、综合门岗工程项目具有施工许可证,项目合法;

证据十:《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明:已向当事公司确定文书送达方式和地址;

2026年7月2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祝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涪陵城罚先告字〔2026〕第000071号),告知你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祝某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祝某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祝某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辨、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重庆**********有限公司未按时移交碧桂园天玺湾(7号地块)8-13楼、7号地块地下车库、综合门岗工程的建设工程档案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本案件当事公司和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虽未按时移交竣工验收的工程档案,也未在限期内整改,但该小区正常交付业主使用,且当事公司和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都积极配合调查,参照《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44号“建设单位违法情节较轻的,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法情节较轻的,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祝均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柒仟元整(37000.00)¥;对重庆**********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祝某罚款人民币2405元(大写:贰仟肆佰零伍元整)。

你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祝某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账号:2417010120350000012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或者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统一缴费平台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缴款二维码

缴款方式:

当事人可通过渝快办、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的“扫一扫”功能,扫描上方二维码缴纳罚款。扫码完成后,可在手机上直接支付,当事人也可在手机银行或银行柜台使用20位缴款码付款。缴款收据可登录渝快办自行下载或要求执法单位提供。



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2026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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