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  门
街  镇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67K/2021-00103
  • 主题分类
  • 财政;创新创业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1-02-05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关于明确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有关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财政发〔2021〕142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关于明确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有关工作的通知
字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就业人才中心,有关金融机构: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0〕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我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创业担保贷款的定义

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二、经办银行机构

我区创业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机构为农商行涪陵分行、邮储银行涪陵区支行、涪陵中银富登村镇银行。

三、申报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支持:

1. 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国家有其它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无不良信用记录,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3. 借款申请人在申请借款时已实际创业,即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被认定为网络创业人员。

4. 除高校毕业生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外,借款人应具有重庆市户籍。创业项目必须在涪陵区辖区内。

符合上列条件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能享受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夫妻双方中一方符合个人贷款主体资格的,可以以配偶的个体工商户等无限责任市场主体作为已实际创业的证明,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支持:

1. 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 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4. 借款申请人创办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应不属于国家淘汰类、限制类产业范畴,具体项目参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

小型、微型企业法定代表人若符合个人贷款主体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享受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

四、贷款利率、期限及额度

专项资金贴息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银行可一次性给予授信。

专项资金贴息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按照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专项资金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础上加点,加点不超过150BP。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或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协商确定。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区县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可根据信用评定授信贷款额度。鼓励金融机构对其他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

五、财政贴息

   (一)贴息金额

在国家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其中,对2020年12月31日前新发放的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对2020年12月31日后新发放的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该笔创业担保贷款不得申请贴息:

1. 利息存在逾期余额;

2. 贷款本金存在逾期余额或逾期记录;

3. 贷款本金存在展期(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二)贴息流程

为提高财政贴息的时效性和安全性,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先付后贴”的原则予以贴息。各经办银行机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上年12月-当年2月、3-5月、6-8月、9-11月所付利息对应的贴息金额,并分别填写《涪陵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报表》和《涪陵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明细表》(见附件1、2),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5日向区就业人才中心报送,区就业人才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定后向经办银行机构拨付贴息资金,经办银行机构收到贴息资金后2个工作日内拨付至借款人账户,拨付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局报送拨付明细凭据。

各经办银行机构应开立内部账户,用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专项管理。

附件:1. 涪陵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报表

      2. 涪陵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明细表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2021年2月5日    





分享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