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近年来,由于乡镇财政收支矛盾逐步凸显,乡镇街道对上级部门(含区级部门、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或制定的政策,要求落实配套资金而带来的支出保障压力情况时有反映。目前,乡镇街道在承担配套支出方面存在配套项目多、涉及领域广、配套支出规模大、支出行为不规范、挤占挪用“三保”(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简称“三保”)资金形成人员刚性支出硬缺口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剧了乡镇收支矛盾,在增大乡镇街道“三保”支出保障压力的同时,也给乡镇财政兜牢兜实 “三保”底线、防范乡镇财政运行风险带来挑战。为切实规范乡镇街道配套支出行为,缓解乡镇街道支出压力,进一步筑牢乡镇财政“三保”底线,经请示区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全区乡镇街道配套支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上级或区委区政府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且有明确考核要求的配套支出
对上级或区委区政府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且有明确考核要求、又确需乡镇街道承担配套一定支出的事项,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应切实规范涉及乡镇配套支出政策文件的制定和出台,确保所涉事项是严格落实上级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需要,结合区与乡镇两级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划分,并充分考虑到乡镇财政的财力可承受能力,合理确定配套支出范围、标准,除上级和区委区政府有特别明确要求外,原则上不得将乡镇街道配套经费投入情况直接与其工作实绩考核、督查等挂钩。
二、规范上级或区委区政府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且未作考核要求的配套支出
对上级或区委区政府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且未作考核要求的事项,区级有关部门、单位不得制定出台要求乡镇或变相要求乡镇财政配套经费的政策文件。确需制定出台的,应对可能造成新增乡镇配套支出的规模、经费来源及筹集方式等情况进行必要的摸底测算,充分考虑乡镇财力状况,合理确定配套支出范围、标准,积极商区级财政部门并报区政府书面同意后予以制定出台。按照《重庆市涪陵区区级预算管理办法》(涪陵府办发〔2019〕108号)文件有关规定,未商区级财政部门并报区政府书面同意,区级预算单位对下级政府提出的增支要求,下级政府有权拒绝执行。同时,各乡镇街道财政应在优先保障“三保”支出需要的前提下,视财力状况,本着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的原则,严格配套支出范围、标准,杜绝配套项目支出泛化、随意扩大支出范围和标准的情况发生。
三、规范乡镇街道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工程项目配套支出
各乡镇街道在策划实施农村公路、场镇基础设施等涉及自身经济社会发展的工程项目时,应切实做细、做实项目前期工作,打足项目投资,做好对上项目资金申报争取,算好资金平衡账,乡镇街道不得超越自身财力水平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资金配套;确需配套的,应落实配套资金来源,否则不得开工建设。严禁超越自身财力可承受范围,盲目乱上项目,铺摊子、摆硬缺口,形成新增政府债务的情况发生。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区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切实高度重视涉及乡镇街道配套支出政策文件的规范工作,认真自查清理已制定出台的涉及乡镇街道配套经费的政策文件,区别废止执行、修改完善后印发执行、继续保留执行等不同情况处理。对本通知印发之日以后制定出台的涉及乡镇街道配套经费的政策文件,严格按本通知要求办理。按照《关于实施强化预算管理过紧日子十条举措的通知》(涪陵府办发〔2020〕32号)、《关于进一步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严格财政支出管理的通知》(涪财政发〔2020〕639号)等文件要求,各乡镇街道财政应强化预算约束,严格配套支出范围、标准,对超越范围、标准和自身财力可承受能力形成的配套支出缺口,区财政一律不予资金调度保障;各乡镇街道财政在节流的同时,应采取积极有效举措,强化收入组织,大力培植财源,增加可用财力,把“三保”支出保障放在优先位置兜牢兜实,不断增强乡镇财政“三保”保障能力和水平,确保乡镇财政平稳、健康、有序运行。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2021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