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单位:
为规范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根据《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财农〔2019〕117号)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渝财农〔2017〕79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区财政局和区水利局制定了《重庆市涪陵区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涪陵区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重庆市涪陵区水利局
2021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涪陵区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根据《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财农〔2019〕117号)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渝财农〔2017〕79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庆市涪陵区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市级和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专项资金。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纳入区本级部门预算的水利发展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水利发展资金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水利局负责管理。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的统筹分配和预算下达、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区水利局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和审核、项目审查筛选、预算投资计划下达、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资金拨付审核等,研究提出资金和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建议方案,做好预算绩效管理汇总及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项目实施业主,根据水利发展资金支出范围,负责统筹辖区内工程项目规划及具体项目的申报,负责建设项目管理及项目投资、进度、质量、安全、完工验收和群众满意度调查收集等工作,及时申请拨付项目资金,负责做好项目预算绩效管理的具体工作,完成水利发展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考核任务。
第四条 水利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农田水利建设,主要用于农田灌排工程设施建设(含“五小水利”、农村河塘清淤整治等)及配套机耕道、农业灌排电力设施、灌溉计量设施建设。
(二)中小河流治理及综合整治,主要用于中小河流防洪治理及中小河流水系综合整治。
(三)小型水库建设及除险加固,主要用于新建小型水库及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四)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主要用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五)河湖水系连通项目,主要用于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工程建设等。
(六)水资源管理、节约与保护,主要用于水资源管理(监控)能力建设、节水型社会建设和饮用水水源地涵养保护与生态修复。
(七)山洪灾害防治,主要用于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建设、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等。
(八)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主要用于补助农田水利设施、水文设施、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水土保持监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和区县级及以下公益性水利工程等维修养护、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支出。
水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项目实施业主可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水利发展资金中(建设性项目到位总投资)列支勘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工程验收等费用,费用总额按不超过10%上限比例控制使用。
水利发展资金(中央部分)原则上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已安排资金的水利项目。
第五条 水利发展资金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区财政局会同区水利局根据全区水利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跨年度预算平衡需要,编制水利发展资金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六条 区水利局汇总编制完成的以水利发展资金为主要资金渠道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应商区财政局同意后印发实施。区水利局在编制本地区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和实施方案时,应充分征求区财政局意见。
第七条 区级分配水利发展资金时,主要采取因素法。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水利建设任务较少的乡镇街道,可采取定额补助。因素法的分配因素如下:
(一)目标任务,以中央、市级确定的水利发展目标任务为依据,通过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明确的分乡镇街道任务量(或投资额)测算。
(二)政策倾斜,以贫困乡镇、革命老区为依据。
(三)绩效因素,以国务院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结果,市级及以上财政、水利部门组织开展的相关绩效评价结果、监督检查结果、预算执行进度等为依据。
区水利局应在水利发展资金预算下达后,及时提出分配水利发展资金的目标任务、政策倾斜、绩效因素和工作清单建议方案,会同区财政局共同研究确定。工作清单主要包括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重点工作、支出方向、具体任务指标等,对中央、市级明确的重点任务或试点项目,可明确资金额度。
第八条 区水利局应当会同区财政局建立健全动态项目库,按照竞争择优比选等方式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同时,督促项目单位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进度。
第九条 水利发展资金鼓励各乡镇街道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等方式,加大对农户、村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项目的支持力度;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项目建设,创新项目投资运营机制;遵循“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原则,坚持建管并重,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水利工程建管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第十条 区财政局应当会同区水利局按照财政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有关规定,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统筹整合,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区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2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水利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属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应当会同区水利局加强水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和区水利局应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的监督检查。分配、管理、使用水利发展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十四条 水利发展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区财政局和区水利局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利发展资金分配、项目安排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