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发展改革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城乡住房建委、区交通局、区乡村振兴局、区医保局: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重庆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渝财农〔2021〕31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预算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部门预算零结转管理办法的通知》(涪陵府办发〔2017〕224号)等文件中关于结余资金的处理要求,根据2020年脱贫攻坚项目预算结余情况,现追减你们单位预算项目9个,金额总计144.53万元,详见附件。追减金额由区财政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统筹安排使用。
附件:追减2020年脱贫攻坚项目预算结余资金情况表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2021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