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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67K/2021-00563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1-11-19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关于调整下达财政衔接资金预算(第三次)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财政发〔2021〕1097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关于调整下达财政衔接资金预算(第三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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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族宗教委、区教委、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人力社保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林业局、区乡村振兴局、区医保局:

根据区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关于下达2021年第三批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项目资金计划及调整部分已下达项目计划的通知》(涪委农办〔2021〕19号)、《关于调整2021年全区部分已下达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项目资金计划的通知》(涪委农办〔2021〕24号)等文件,按照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渝财农〔2021〕71号)文件精神,2021年度截至目前下达财政衔接资金预算12534万元(详见附件1)。现根据上级预算调整文件和项目安排情况,调整下达财政衔接资金预算。其中:

1. 将区乡村振兴局150万元调整到区交通局;将区乡村振兴局68.65万元调整到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将区水利局22.89万元调整到区农业农村委;将区教委49.36万元调整到区农业农村委。(详见附件2)

2. 本次在12534万元的总规模中进行安排调整,不新增财力预算,凡之前下达的区级预算文件中(涪财政发〔2020〕1296号、涪财政发〔2020〕1392号、涪财政发〔2021〕102号、涪财政发〔2021〕207号、涪财政发〔2021〕419号、涪财政发〔2021〕675号、涪财政发〔2021〕590号、涪财政发〔2021〕778号、涪财政发〔2021〕801号等)与本文件重复的、或不一致的情况,一律按本文件执行。(详见附件3)

资金使用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重庆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渝财农〔2021〕31号)及市级有关规定进行。该项目资金支出功能科目按“21305扶贫”相应科目列报,支出经济科目按相应科目列报。

附件:1. 2021年全区财政衔接资金预算情况表(详情见下载链接)

      2. 2021年财政衔接资金预算调整表(详情见下载链接)

      3. 2021年财政衔接资金预算安排明细表(详情见下载链接)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2021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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