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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67K/2022-00065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2-01-11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转发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及合同管理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财政发〔2022〕17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转发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及合同管理的通知
字 号:

涪陵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现将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及合同管理的通知》(渝财采购〔2021〕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2022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

履约保证金及合同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现就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及合同管理等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履约保证金管理

   (一)履约保证金的收取。采购文件中要求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采购人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可转为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由采购人统一管理,采购人不得拒收供应商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

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到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后,按照采购文件约定的方式将采购项目的履约保证金提交采购人。供应商如以保函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其提交的保函必须由合法经营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保函的内容必须符合采购文件和投标承诺的要求。保函的受益人为采购人,保函原件交采购人保存。

   (二)履约保证金的退回及扣缴。验收合格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退还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办理退还手续。

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的,由采购人按合同约定对履约保证金进行处理,对因供应商违约扣缴的履约保证金,依照罚没财物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

   (一)加强合同风险控制。采购人应当结合采购实施计划,将合同风险控制作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有效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

   (二)压减签约等待时间。采购人原则上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合同签订。

   (三)及时完成合同公告及备案。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2个工作日内按相关管理要求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未按要求公告及备案的,应当及时进行补充公告及备案。

三、加强履约验收及支付管理

   (一)及时组织履约验收。合同执行完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履约情况验收,不得无故拖延或附加额外条件。

   (二)及时完成资金支付。对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原则上应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办理支付手续。

四、加强政府采购预付款管理

   (一)建立预付款制度。采购人应当通过政府采购内控管理要求建立政府采购预付款制度,并按照规定程序向供应商预支一定比例采购资金。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上述规定。

   (二)提供预付款保函。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时,供应商须提供与预付款同等额度的担保函。如供应商收到预付款后不履行相关义务,可通过担保函收回已支付的预付款。

   (三)提高预付款比例。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支付预付款时,原则上支付比例不低于30%(中小企业不低于50%),特殊商品或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内控制度适当调整预付款比例。



重庆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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