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高新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区级部门支出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等预算管理规定,修订完善了《重庆市涪陵区区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重庆市涪陵区区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重庆市涪陵区区级预算调剂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涪陵区区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涪陵区区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涪财政发〔2019〕86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重庆市涪陵区区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2. 重庆市涪陵区区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3. 重庆市涪陵区区级预算调剂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2022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重庆市涪陵区区级基本支出预算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区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保障区级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简称区级预算单位,下同)正常运转的资金需求,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参照《重庆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 区级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行政运行经费和事业单位的事业运行(或机构运行)经费等基本支出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内容】 区级支出预算由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组成,基本支出预算是区级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对应人员类项目和运转类项目中的公用经费项目。
第四条【原则】 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原则。区级预算单位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应合理安排财政拨款资金和其他各项资金,将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上年结转资金和其他收入等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二)优先保障原则。凡是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来源,应首先用于保障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确保区级预算单位工资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和正常运转。
(三)定员定额管理原则。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定员定额是测算和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对财政未单独安排基本支出的区级预算单位,基本支出预算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则制度的规定和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结合单位的收支情况,参照定员定额方法,合理安排基本支出预算。
第二章 定员定额管理
第五条【定员定额】 基本支出预算管理中,定员是指区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工资福利政策主管部门、资产主管部门等,根据区级预算单位的性质、分类、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和资产配置标准等;定额是指区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区级预算单位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求,结合财力可能,对基本支出的各项内容所制定的预算标准,包括人员经费预算定额和公用经费预算定额。
第六条【人员定额标准制定】 区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人员经费预算定额标准。制定人员经费预算定额标准应依据国家、市级和区级有关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有关政策。
人员经费预算定额支出内容包括:按规定设立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及其他人员经费政策。
第七条【人员经费核定】 区级财政部门根据机构编制、工资福利政策等主管部门核定的区级预算单位性质和单位分类、人员配置人数,以及人员经费的预算标准,核定人员经费预算。
第八条【公用定额标准制定】 区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公用经费预算定额标准。制定公用经费预算定额标准应以公平为前提,结合财力可能,并兼顾单位的实际。
公用经费预算定额由区级财政部门根据财力状况、社会物价水平、区级预算单位性质及所承担的职能、编制及实有人数、资产等实际情况,以人或资产为计算对象予以分类分档设定。
公用经费预算定额支出的范围包括:日常办公费、日常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日常维修(护)费、日常租赁费、日常会议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公务车运行维护费、租车费、其他日常运转经费、办公设备零星购置、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培训费、公务交通补贴等。
财政未单独安排日常公用经费的区级预算单位,可参照同行业领域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执行。
第九条【公用定额分类】 公用经费定额实施单项定额和综合定额相结合的预算管理。
单项定额是指按照支出内容单项制定定额标准,根据人员、编制、资产情况逐项测算单位公用经费需求的一种方法。单项定额包括公务车运行维护费等。
综合定额是指综合考虑各项公用经费支出内容,制定一个比较合理的人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用来简单测算单位公用经费需求的一种方法。综合定额可以补充单项定额。
第十条【公用经费核定】 区级财政部门根据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核定的区级预算单位性质、人员配置标准内的编制及实有人数、资产主管部门核定的资产配置数量以及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核定公用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定额标准调整】 定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与预算年度一致。定额标准一经确定,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作调整;因国家、市级和区级出台重大政策、确需对定额标准进行调整时,应由区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国家、市级和区级的重大政策调整、物价水平和财力可能制定定额调整方案,并征求区人大财经委和常委会预算工委的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次年实施。
第三章 编制与审核
第十二条【基本支出预算编制】 区级预算主管部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和区级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按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和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编制区级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基本支出预算,按照规定格式报送区级财政部门。
基本支出中基础数据和资料主要包括:单位基本信息、单位人员基本信息、资产情况基本信息、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基本信息、部门机构和人员编制文件等。
第十三条【基础数据核定】 区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工资福利政策主管部门、资产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等应及时向区级财政部门提供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的政策及数据信息,作为区级财政部门审核部门基本支出和各主管部门审核各预算单位申报的相关基础数据信息的依据。
第十四条【审核报批】 区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单位性质、定额标准及有关政策依据,对财政资金安排的基本支出预算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区政府审定。经区人代会审批后,将财政资金安排的支出预算批复至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批复至所属预算单位。
第十五条【采购与资产】 基本支出预算中按照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应按照国家、市级和区级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编制。基本支出预算中按照规定属于购置新增或更新资产的支出,应当同时编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第四章 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执行调整】 基本支出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年度执行中不予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影响基本支出的有关因素,一般在确定下一年度基本支出预算时,由区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统一考虑。国家、市级和区级出台的有关人员政策等,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当年基本支出预算的,区级财政部门按预算管理有关程序,经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核定清算】 对基本支出中的人员经费,区级财政部门根据人员政策执行标准、具体发放情况和财政保障政策核定后安排。公用经费严格按照年初预算执行,对因年度中人员变化较大确需调整的,区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区级编制主管部门、工资福利政策主管部门核定人数及单位基本支出的执行情况核定后安排。
第十八条【执行控制】 区级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各项支出,并对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和监督。预算执行过程中,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原则上不能调剂使用,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之间原则上不能调剂使用,确需调剂使用的,履行规范报批程序后执行。
第十九条【结转管理】 基本支出结转结余应按照《重庆市涪陵区区级部门预算零结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 区级财政部门对基本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对提供虚假基础数据和资料的部门(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乡镇执行】 乡镇(含街道、实行独立财政体制的园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区级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20日起施行。
附件2
重庆市涪陵区区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区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促进经济社会事业健康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参照《重庆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预算单位的区级项目支出管理,包括区本级项目支出和区对乡镇(含街道、实行独立财政体制的园区,以下简称乡镇)补助的项目支出预算(体制结算补助)的管理。
第三条【内容】 区级支出预算由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组成,项目支出预算是根据国家、市级、区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要求,结合主管部门职责及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对应其他运转类项目支出和特定目标类项目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向管理服务对象直接支付的补助或补贴,以及向社会提供服务发生的成本性开支,作为项目支出管理。
第四条【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原则。区级预算单位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应充分考虑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事业收入、结转资金、其他收入等资金来源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二)政策导向原则。预算项目的选择要以中央、市级和区级战略发展规划、经济社会政策为导向,以相关行业、领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为依据,优先保障重点项目。
(三)科学论证原则。对申报的项目在进行充分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结合当年财力状况,按照资金保障优先级次进行排序。预算项目的设立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和严格审核,与中期财政规划编制相衔接,强化项目支出预算的科学性。
(四)分类管理原则。区级项目支出分为一般性项目和重点专项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五)全生命周期管理原则。全面实施项目库管理,对项目的前期谋划、储备、申报、审核、评审、实施、终止、决算、监督和绩效管理等,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逐步建立项目预算安排与项目绩效管理结果有机结合的绩效评价机制。
第五条【权责】 项目支出预算由区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区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区级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区级项目支出预算草案,组织实施绩效管理,监督区级项目支出预算执行。
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项目支出预算,负责编报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实施本部门项目支出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所属预算单位项目支出预算执行和绩效等管理。
预算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等管理。
第二章 项目库管理
第六条【项目库】 项目库是指通过项目管理应用软件,对项目支出进行规范化、程序化和动态化管理的业务数据库系统。项目库遵循统一规划的原则,在上级财政部门统一规划、统一设计计算机应用软件的基础上,区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定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申报文本以及根据管理需要适当调整项目库要素。所有区级项目支出预算均以项目库为平台进行管理。
第七条【分级体系】 按照管理主体,划分为单位项目库、部门项目库和区级财政项目库。
(一)单位项目库。预算单位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规划的需要,对本单位建议实施的项目,经科学论证及合理排序后,纳入单位项目库,由预算单位负责管理。
(二)部门项目库。主管部门对预算单位申报项目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将符合部门要求的项目纳入部门项目库,由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三)区级财政项目库。区级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申报项目进行审核、评审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区级财政项目库,由区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八条【分类体系】 项目库内所有项目按统一分类体系管理。
(一)项目按照具体的支出用途分为一般性项目和重点专项项目。一般性项目,是指具有预算单位行业特点,需要安排用于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开展相关工作需要的项目。重点专项项目,特指按照中央、市级和区级特定工作部署,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落实到特定事项、特定对象的,非行政成本类的项目。
(二)项目按照立项时间不同分为延续性项目和新增性项目两种类别。延续性项目,指以前年度已批准纳入预算、并已确定需在本年度或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新增性项目,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安排的项目。
(三)项目按照实施期限分为常年性项目、阶段性项目和一次性项目。常年性项目,指为履行常规性工作职能而在每个预算年度持续发生的项目。阶段性项目,指经批准并已明确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度安排预算的项目;阶段性项目必须明确项目的起止年限,未经批准,部门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名称、内容。一次性项目是指在预算年度内一次性安排完成的项目。
第九条【开放机制】 部门预算项目库实行全年开放式管理。预算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经论证后编报项目,实时或定期上报主管部门,经审核通过后纳入部门预算项目库,作为部门预算备选项目。财政预算项目库实行全年开放、定期审核式管理。
第十条【排序机制】 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和区级财政部门在项目的申报、审核、预算安排环节,应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和当年财力状况,按照资金保障优先次序对项目进行排序。
第三章 项目前期谋划及储备
第十一条【项目前期谋划】 各部门、各单位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和事业发展规划,提前研究谋划本部门、本单位项目支出需求。各部门、各单位按照中期财政规划管理要求,参照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及执行等情况,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论证,根据评审报告和相关支出标准测算项目支出。
第十二条【项目设置规则】 区级预算项目要体现区级支出责任,通过科学规范设置项目,集中反映部门主要职责。在保障运行维护合理需要的前提下,突出重点,保障区委、区政府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支出的需要,避免交叉重复。
预算项目由预算单位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和部门的有关要求,按照部门主要职责自主设立,要有明确的名称、实施内容、立项依据、支出范围和明确合理的绩效目标,严格控制项目数量,项目名称、实施内容和支出范围等在年度间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三条【项目储备】 各部门、各单位将项目录入项目库,报送区级财政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作为预算储备项目。
入库储备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区委、区政府有关决策部署。
(二)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三)属于本部门履行法定行政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四)项目要素信息填报规范、完整、准确。项目期限、金额、资金测算、绩效目标等科学合理,并经过充分的研究论证且具有实施条件。
(五)按照有关规定需履行特定立项审批的项目,如节庆论坛会展活动、基本建设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等,必须履行必要的前置审批程序。
(六)对于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原定政策已到期或发生变化不再适用的项目,原定任务目标已完成、自身条件发生变化,无需再实施或无法再实施的项目,不得入库储备。
对区委区政府有明确要求组织实施的重大项目支出、市委市政府和国家有关部委明确要求组织实施的项目、可以预见并必须安排的项目,主管部门应优先储备入库。
第四章 项目预算申报
第十四条【项目预算申报要素】 预算单位根据单位职责及年度工作安排,从项目库中选取项目申报预算。细化、规范填报项目分年支出计划、资金性质、支出功能分类、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绩效目标等信息。部门申报的下一年度项目支出年初预算总额,应控制在区政府确定的预算支出规模要求内。
项目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应当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项目内容应当严格限制在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
第十五条【申报程序】 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实行逐级申报制度。
(一)预算单位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预算项目,结合本单位实际需要,从储备项目中选择项目申报预算。
(二)主管部门根据年度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汇总本部门储备项目及所属单位的申报项目,组织开展审核评估。
(三)主管部门按轻重缓急对项目进行排序,编报部门项目支出预算报送区级财政部门。
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与经费相匹配”的原则确定项目预算单位,不得代编应由所属单位实施的项目预算,不得将应由本级承担的项目列入所属单位预算,也不得将应由行政单位承担的项目列入事业单位预算。
第十六条【滚动管理】 项目应当在排序基础上实行滚动管理,并与部门中期规划相衔接,分年度编制项目支出预算。
(一)项目应当有明确的实施周期。实施周期应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部门或行业发展规划的期限相适应,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
(二)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项目清理工作。对一次性项目和执行年限到期的阶段性项目予以清除;对到期后需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视同新增项目,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对阶段性项目,要严格按照立项时核定的分年度预算逐年编报。
(三)主管部门要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规程的要求,从上年度已批复项目中,确定下年度预算需继续安排的跨年度支出项目。项目口径为常年性、阶段性的项目,项目属性为延续性项目,以及当年未安排的预算储备项目,自动滚入下一年度储备,并与下一年度新增项目统筹考虑申请项目支出预算。
第五章 项目预算审核
第十七条【部门审核重点】 主管部门对所属预算单位申报的项目,应重点审核下列内容:
(一)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区委区政府总体部署和预算单位职责,项目内容是否按要求进行细化,立项依据是否充分、实施计划是否可行。
(二)项目支出标准是否科学合理、绩效目标设置是否规范有效。
(三)资金性质、支出计划和资金筹措方案是否合理,支出分类科目使用是否准确。
(四)政府采购预算、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是否符合规定,资产配置预算是否符合资产配置标准和共享共用管理等规定。
(五)项目申报文本是否规范,是否按规定格式填报,所附依据是否真实、完整。
第十八条【财政审核重点】 区级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支出预算,重点审核下列内容:
(一)项目支出范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区委区政府总体部署和部门职责,支出标准是否科学合理,绩效目标设置是否规范有效。
(二)项目立项依据、实施计划、支出需求、资金性质、筹资方案、科目列报等是否科学合理、规范准确。
(三)预算总额是否符合限额要求,是否与财力水平相匹配。
(四)政府采购预算、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是否符合规定,资产配置预算是否符合资产配置标准和共享共用管理等规定。
(五)是否按规定格式填报,所附依据是否真实、规范、完整。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主管部门和区级财政部门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对于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可以进行调整并注明审核意见,或者退回上一环节并说明原因,并指导督促相关单位重新规范填报。
第十九条【公开评审】 区级财政部门根据《涪陵区区级预算公开评审办法》的要求对纳入区级财政项目库的项目进行预算公开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将项目支出纳入预算。
第六章 项目预算执行
第二十条【编制批复】 区级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财力状况、预算公开评审结果和项目排序,结合部门收入来源和以前年度项目资金结余情况以及绩效管理结果,统筹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列入区级部门年度预算。区级财政部门对区级部门报送的部门预算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区级预算草案,上报区政府审定。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依法批复部门预算。
第二十一条【批复后执行】 区级部门要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不得自行调整。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内容、预算金额、具体用途、预算科目以及项目进度要求执行,不得截留、滞留、挪用项目预算资金。
第二十二条【项目预算变更】 项目支出预算执行中不得随意变化,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等确需调整的,按照预算调剂有关规定执行,且必须从项目库中发起调剂。涉及调整预算的,应依法履行调整预算程序。
主管部门、预算单位申请的调整或新增项目,限于财力空间无法当年调整或追加安排的,经区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确有必要实施的,纳入财政项目库,在编制下一年度项目支出预算时备选。
调整或新增项目的资金来源,优先在本部门年初预算额度内调剂解决,确需追加安排的,由区级财政部门提出筹资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 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资金拨付】 项目支出预算应实施国库集中支付。预算单位根据项目支出预算和项目执行进度,向区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支出用款计划。区级财政部门审核用款计划后,预算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办理资金支付。部门项目支出预算中,凡未细化或未纳入财政项目库的,区级财政部门一律不办理拨款。
第二十五条【项目细化】 年初未细化到使用单位和具体用途的项目资金,应在预算执行年度的6月30日前,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细化。超过上述时间仍未细化的项目资金,原则上由区级财政部门收回统筹使用,并相应核减有关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对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项目验收与决算】 项目完成后,主管部门及预算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并办理项目决算,并将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汇总报送区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结转管理】 主管部门、预算单位和区级财政部门应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支出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年度终了后,除国家、市政府和区政府明确规定外,部门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由区级财政部门统一收回,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第七章 项目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绩效管理内容】 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将绩效管理覆盖所有财政资金和所有区级预算单位。
第二十九条【绩效管理权责】 区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预算单位分工负责绩效管理工作。
区级财政部门负责区级部门绩效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工作。具体负责制定绩效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
主管部门、预算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编制和调整绩效目标,实施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应用监控和评价结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绩效目标管理】 预算编制时,预算单位应同时编制项目绩效目标,设置绩效指标,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送区级财政部门。区级财政部门按照公开评审要求,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通过后随项目预算批复下达。
第三十一条【绩效监控】 经批复或备案的绩效目标是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未经规定调整程序不得改变。预算执行过程中,主管部门、预算单位应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运行情况开展绩效监控,及时发现、纠正绩效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向区级财政部门报送监控情况。对确需调整的项目,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三十二条【绩效评价】 预算执行结束后,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对照批复和备案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区级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核实自评结果。区级财政部门将结合实际需要,会同第三方机构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范围包含部门和单位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质量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监督检查】 区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以及预算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支出过程控制,对项目资金使用、实施过程和完成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运行。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结果应用】 区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管理改进的重要参考和依据。建立绩效评价结果、监督检查结果、审计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对于项目信息不规范、预算编制不够细化、申报金额不合理、收入预算编制不完整等屡查屡犯审计问题的,进一步加大惩戒力度。
区级财政部门应向区政府、区人大报告绩效管理工作情况和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主管部门应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向社会公开绩效目标和评价结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乡镇执行】 乡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区级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20日起施行。
附件3
重庆市涪陵区区级预算调剂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重庆市市级预算调剂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涪陵区区级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加强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规范预算调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调剂,是指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区级预算总支出不变的情况下,预算执行中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预算项目间的变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新增(减少)转移支付、上下级间结算来源形成的预算变动,属于预算调整,参照预算调剂程序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预算调剂适用于区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财政拨款。
第四条 预算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随意调剂。确需调剂的,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五条 预算调剂报批程序分为三种方式,包括报财政备案、财政直接审核批准和经公开评审等报批程序。根据预算调剂的不同情形,适用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六条 报财政备案程序,由区级预算单位或乡镇(含街道,实行独立财政体制的园区,以下简称乡镇)将预算调剂事项报区级财政部门备案,适用于以下预算调剂情形:
(一)单位预算额度内,在项目用途不变的前提下,涉及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同一类级科目下不同款级科目调剂。
涉及“三公”经费经济科目调剂的,必须从预算源头发起,需由预算部门(单位)发出调剂申请,按财政直接审核批准程序办理。
(二)单位预算额度内,在项目用途不变的前提下,仅涉及支付方式的调剂。
(三)已分配到乡镇的转移支付预算,年度中乡镇按照转移支付统筹相关规定在不同项目、科目间调剂。
第七条 财政直接审核批准程序,由区级预算单位向区级财政部门提出预算调剂申请,区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相应调减或追加预算,并出具预算调剂通知文件供区级预算单位作为账务处理依据。适用于以下预算调剂情形:
(一)单位预算额度内,在项目用途不变的前提下,涉及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类、款、项科目和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的类级科目的调剂。
(二)单位预算额度内,采购预算和非采购预算之间的调剂。
(三)单位预算额度内,基本支出内部和一般性项目内部的项目调剂,以及确需在基本支出和一般性项目之间的项目调剂。
(四)部门预算额度内,所属预算单位间的基本支出和一般性项目调剂;同一重点专项下仅调整实施单位或乡镇的项目调剂。
第八条 经公开评审等报批的程序,按照《重庆市涪陵区区级预算公开评审办法》规定,对财政追加预算和财政代编重点专项及部门重点专项的项目调剂等,经公开评审及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后,由区级财政部门相应调减或追加预算,并出具预算调剂通知文件供区级预算单位作为账务处理依据。适用于以下预算调剂情形:
(一)单位预算额度内,一级重点专项内部的调剂、由一般性项目到重点专项的调剂(重点专项调剂到一般性项目原则上属于预算调整)。
(二)部门预算额度内,一级重点专项内部的调剂(仅调整实施单位或乡镇的除外)、由一般性项目到重点专项的调剂。
(三)财政代编重点专项的细化分配。
(四)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区级预算单位一般性项目、重点专项以及追加乡镇转移支付预算。
第九条 预算执行中,因项目任务完成、项目提前终止、项目计划变更、审计查处等原因,当年或以后年度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预算结转结余,由区级预算单位或乡镇财政提出申请交回,区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相应调减预算,并出具预算调剂通知文件。
第十条 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新增(减少)转移支付、市级新增(减少)上解、乡镇新增(减少)上解等事项形成的财力变化,由区级财政部门纳入上下级结算事项办理。新增加的财力安排支出时,根据不同支出情形,按照上述规范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年度执行中属于既定政策的增支、因机构职能调整等经费划转,由区级预算单位向区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区级财政部门相应调减或追加预算,并出具预算调剂通知文件供区级预算单位作为账务处理依据。上下级财政据实结算事项,由区级财政部门直接办理,并出具相应的预算文件。
第十二条 除报财政备案的情形外,预算调剂事项须事前申请,坚决杜绝无预算先支出等行为。
第十三条 区级预算单位对预算调剂相关资料负责,确保提交的资料真实、准确、合法,区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资料依据是否充分、合理,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推进绩效管理与预算管理一体化,因预算调剂影响项目绩效目标的,区级预算单位应相应调整项目绩效目标,随同项目一并履行规范的报备或审核批准程序。
第十五条 区级预算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加强对部门预算调剂的制度建设和内控管理,自觉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对预算调剂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区级财政部门应积极推进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建设,从系统层面提高报备、报批、审核等预算调剂流程的执行效率。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级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20日起施行,乡镇可参照此办法执行或自行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