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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67K/2022-00523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2-09-29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财政发〔2022〕960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的通知
字 号:

涪陵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减轻企业、个体工商户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2022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为减轻企业、个体工商户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二、《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包括耕地开垦费、污水处理费等14项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三、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公告要求,切实落实缓缴政策,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特此公告。 

附件: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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