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诉人
名称:重庆双淼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伟
联系电话:150*******1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黎明路82号
二、被投诉人
1. 中标供应商:重庆宏瑞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雪娟
授权代理人:胡玲
联系电话:189*******9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9号
被投诉人
2. 采购机构:重庆市涪陵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覃德勇
项目负责人:王怡力
地址:涪陵区顺江大道6号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三、投诉受理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涪陵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0年12月3日向我局提出投诉,因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之规定,我局于2020年12月7日向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涪财采投字〔2020〕16号),投诉人修改补正后于2020年12月8日重新向我局提交了投诉书,我局于2020年12月9日予以受理。
四、投诉事项和相关的投诉请求
(一) 投诉事项
事项1:被投诉人1重庆宏瑞达(简称)以额定最大功率(核心技术参数)仅为75瓦的钬激光设备来投标本次招标要求额定功率为90瓦钬激光设备的行为,属于虚假应标。
事项2:招标文件要求的★13.有四棒并列共腔激光器应该是四个激光棒既能单独输出,又能两两耦合输出,也能两腔四棒共同耦合输出,与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四核输出技术是两种不同技术,应该判定中标供应商未响应招标文件。
事项3:招标文件★20.密封腔体设计:具有防震、防潮、防尘、防电磁波干扰,保证激光输出的长期稳定,延长激光器使用寿命。中标供应商未提供生产厂商的专利证书,提供的检验报告与中标产品型号不一致,应判定为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二)相关的投诉请求
取消中标供应商的中标资格,顺延第二中标人中标。
五、调查取证情况
我局受理该投诉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于2020年12月9日向涪陵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中标供应商重庆宏瑞达发送了投诉书副本和《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俩被投诉人分别向我局提交了相关材料。经调查,现查明:
(一)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将技术参数5.激光输出功率:≥90瓦列入一般技术参数,而非带★号的核心技术参数,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篇中的“其他要求:本篇★号条款为实质性要求,不满足为无效投标。”和评标标准的“一般性技术参数(本招标文件第二篇中非★号标注的部分)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的,每负偏离一条从起评分中扣除2分”。该技术参数不满足只是作扣分处理,而非判定为无效投标。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时作了如实陈述,未作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材料,仅以其所投产品该项技术参数有负偏离就认定该供应商是虚假应标,证据不充分,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招标文件对投诉事项2只作了如下陈述“★13.有四棒并列共腔激光器”。招标文件对该条款未作进一步解释,采购人在招标前从未对该条款作出过任何解释。投诉人认为该条款“应该是四个激光棒既能单独输出,又能两两耦合输出,也能两腔四棒共同耦合输出。”只是投诉人自己的理解, 不能作为评审的依据,被投诉人重庆宏瑞达提交产品的检验报告能证明中标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该条技术参数要求,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对“★20.密封腔体设计”招标文件并未要求投标人提供密封腔体专利证书和产品检验报告。不能因为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多装了非投标型号的检验报告就判定其投标无效。重庆宏瑞达在向我局作投诉答复时提交了由生产厂家无锡市大华激光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中标产品相关技术参数的证明材料,能证明中标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该条技术参数要求,投诉事项3不成立。
六、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涪陵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2021年1月5日
(联系人:张 斌,联系电话:023-72234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