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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67K/2021-00595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采购与招标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1-01-18
  • 标题
  • 涪陵中心医院二氧化碳激光治疗机等一批医疗设备第二包(第二次)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财采投字〔2021〕5号
  • 有 效 性

涪陵中心医院二氧化碳激光治疗机等一批医疗设备第二包(第二次)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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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诉人

名称:重庆市必凯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棉钧

联系电话:181*******1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双宝路22号A幢1-5号

二、被投诉人

采购机构:重庆市涪陵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覃德勇

项目负责人:张博

地址:涪陵区顺江大道6号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三、投诉受理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0年12月10日向我局提起投诉,因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之规定,我局于2020年12月11日向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涪财采投字〔2020〕19号),投诉人修改补正后于2020年12月16日重新向我局提交了投诉书,我局于2020年12月17日予以受理。

四、投诉事项和相关的投诉请求

   (一)投诉事项

事项1:因质疑事项一和二成立,中标供应商涉嫌虚假应标。

事项2:中标公司不能满足“18.24心电图机通过IHE测试”要求,涉嫌虚假应标。

事项3:中标公司不满足招标文件“18.7内置锂电池不低于3000mAH”。

   (二)相关的投诉请求

取消中标供应商的中标资格并以虚假应标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五、调查取证情况

我局受理该投诉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于2020年12月18日向涪陵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中标供应商北京北京麦迪克斯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发送了副本和《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分别向我局提交了相关材料。我局于2021年1月12日就双方提供的资料咨询了心电图方面的专家。经调查,现查明:

   (一)投诉事项一,质疑成立是因为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上没有招标文件7.7阿托品试验采集及处理流程和7.9梯形图自动生成技术的相关功能描述,以及未提供生产厂商经工信部认证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并不是因为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材料造成的。是评标委会评审时审查不仔细造成的,据此就认定其有虚假应标行为,证据不充分,投诉事项一不成立。

   (二)投诉事项二:招标文件18.24要求心电图机通过IHE测试,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中标产品MECG-1000型心电图机通过了IHE测试,调查中并未发现中标供应商有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认为中标供应商虚假应标,证据不充分,投诉事项二部分成立。

   (三)投诉事项三:招标文件18.7要求内置锂电池不低于3000mAH,根据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资料显示,该心电图机内置6节串联电池,每节电池2600mAh,六节电池共计15600mAh,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六、处理决定

根据上述事实,我局认为: 投诉事项一和三 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招标文件“一般参数有4条及以上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部分得0分”的规定,因投诉事项二部分成立可能影响招标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中标结果无效,该项目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新组织采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涪陵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2021年1月18日    

(联系人:张  斌,联系电话:023-72234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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