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诉人
名称:重庆晨晓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京容
联系电话:173*******9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355号1幢15-9
授权代表:黄俊
联系电话:134*******7
二、被投诉人
(一)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新城区服务中心
项目负责人:刘健
地址:重庆市涪陵新城区聚龙路188号老园区办公楼
(二)重庆市涪陵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项目负责人:刘文
地址:涪陵李渡新区鹤凤大道38号新区大厦5楼
三、投诉受理
投诉人对采购人于2021年6月2日所作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6月23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21年6月25日予以受理。
四、投诉事项和相关的投诉请求
(一)投诉事项
事项一:招标文件的服务需求、数量及质量要求:“四、各标段服务人员及设备配置要求的★(一)服务人员配置及要求:一标段 清扫保洁基本人员配置(不少于)①258名②23名…”,表述含糊不清,影响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影响本项目采购工作公平公正的开展。
事项二:招标文件评标标准“3.商务部分:二、财务状况”变相以企业规模等作为评审要素,已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事项三:招标文件评标标准“3.商务部分:四、体系认证、资格证书…(二)资质等级证书”变相以企业规模等作为评审要素已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二)投诉请求:要求认定中标结果无效或撤销合同,重新组织采购。
五、调查取证情况
我局受理该投诉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于2021年6月25日向涪陵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涪陵区城市管理局新城区服务中心发送了副本和《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被投诉人向我局提交了相关材料。经调查,现查明:
(一)投诉事项一: 关于一标段清扫保洁基本人员配置表述不清的问题,投诉人向采购人进行过电话咨询,采购人也作了相应的解释。该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应踏勘服务现场及周围环境,以便获取投标人须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投诉人未进行现场踏勘。从参与本项目投标的十九个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评审结果来看,未出现供应商因该条表述问题影响投标的情况。投诉人因自身不进行现场踏勘而无法理解招标文件而认为招标文件故意表述含糊不清,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投诉事项二:企业的财务状况的好坏与企业规模大小无必然联系,财务状况好,企业规模不一定就大;企业规模大,财务状况不一定就好。财务状况好的企业持续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相对强一些,能够更好地履行合同。本项目为公共服务项目、合同服务期限长、员工众多,如果中标企业出现财务危机会影响整个新城区市民的正常生活和众多员工的利益。国家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将财务状况作为评审因素,投诉事项二不成立。
(三)投诉事项三:关于资质等级证书问题,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企业具有有效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级颁发的环境卫生经营服务资质等级证书(B级/2级/乙级)及以上得2分,(B级/2级/乙级)以下不得分。”据投诉人所在地区重庆市环卫协会发布的《重庆市环境卫生经营服务企业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渝环协〔2019〕8号)文对B级评定标准,没有对企业规模作要求。该证书对技术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素质、环卫专用设备(与项目要求相当)、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相关要求与本项目合同履行密切相关,投诉事项三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投诉事项一、二和三因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涪陵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2021年7月19日
(联系人:张 斌,联系电话:023-72234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