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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67K/2022-00442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采购与招标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2-07-21
  • 标题
  • 涪陵城区主次干道清扫保洁及公厕垃圾站管理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财采投字〔2022〕7号
  • 有 效 性

涪陵城区主次干道清扫保洁及公厕垃圾站管理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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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诉人

名称:昆明五华志达七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波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东风西路瓦仓庄48号5栋1单元

授权代表:雷秀玲

联系电话:153*******7

二、被投诉人

重庆市涪陵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项目负责人:敖飞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宏声大道19号

三、投诉受理

投诉人对采购人于2022年6月17日所作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7月4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22年7月4日予以受理。

四、投诉事项和相关的投诉请求

   (一)投诉事项

事项1:评分标准“服务车辆4分: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压缩式垃圾车或小型冲型车属于自有车辆的,在2辆基础上每增加1辆得1分最多得4分。”和“为响应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投标人所提供的压缩式垃圾车和小型冲洗车为新能源车,有1台及以上的得2分,没有或未提供不得分”该评分明显就是设置自有专项车辆,变相以资产总额类规模条件,排斥和限制了潜在供应商。

事项2:评分标准“企业信誉:投标人每提供一个2017年以来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得1分,本项最多得3分。”该条款设置与《中小企业促进法》相抵触,对供应商有着明显的歧视性、排斥性。

事项3:评分标准“企业信誉:投标人2017年以来,具有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信用评级在AAA级的得3分,AA级得2分,A级得1分。”信用报告与项目服务的质量不直接相关,而且评价指标与规模和财务指标等密切相关,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事项4:评分标准“企业信誉:投标企业具有2017年以来获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AAA级’证书或‘劳动关系模范企业’证书的得3分”和‘投标企业2017年以来荣获地市级(含)以上政府或省级(含)及发上行业部门表彰的,有1个得1分,最高得3分。’属于变相设置规模要求,对小微企业进行了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事项5:评分标准“可持续发展能力:投标人应提供本企业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2020、2021年财务审计报告及会计报表……,评标委员会根据审计报告及会计报表进行企业可持续发展、抗风险能力分析评价,好的得6分、较好得4分、一般得2分、未提供不得分。”是间接把资格条件设置加分评审因素,并且没有细化、量化。

事项6:评分标准“业绩案例:投标人提供从2017年……单个合同,面积在80万㎡—150万㎡的,有一个得2分,最高得8分;面积在150万㎡以上的,有一个得4分,最高12分。”采购人设置特定业绩,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事项7:评分标准“项目组织实施方案:1.保洁服务管理组织形式……5.拟投入项目的保洁车辆、工具、设备等保洁物资配备清单……。”评审因素没有细化和量化。

   (二)投诉请求:修改招标文件中影响公平竞争违法违规条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调查取证情况

我局受理该投诉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于2022年7月7日向被投诉人发送了副本和《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材料。经调查,现查明:

   (一)投诉事项1:该评分标准对服务车辆的要求没有超过每一标段对服务车辆的需求,属于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范围而非对供应商的企业规模要求。服务车辆为投标人自有车辆能确保投标人优先使用权,避免了服务期间(特别是节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设备不按时到位的情况。该项目对新能源车予以加分鼓励符合国家提倡环保低碳绿色采购的要求。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投诉事项2:纳税信用评级是一个全国性的对纳税人遵守税法及相关法规的信用评价体系,该评价系统在全国得到广泛使用。税务法律法规是国家强制性法规,如果企业都不能完全遵守,说明该企业不够诚信,而企业诚信与履约密切相关。且该条款只是加分条款,不属于投标门槛,评分标准的目的在于择优,如果制定的评分标准是所有企业都能满足,就无法实择优的目的。本项目三个标段所需要的服务人员都超过350人,中小微企业不能满足本项目对服务人员的需要。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投诉事项3:信用报告是供应商商业信誉的记录文书之一,它全面反映企业是否诚信经营、依法经营等情况,供应商信誉与企业是否诚实履约密切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将信用报告作为评审因素。本项目三个标段所需要的服务人员都超过350人,中小微企业不能满足本项目对服务人员的需要。投诉事项3不成立。

   (四)投诉事项4:本项目为公共服务项目、合同服务期限长、员工众多,每一标段最低人员配置都超过350人,小微企业达不到本项目对服务人员的需求。供应商与劳工的关系是采购人重点考量因素,如果企业不能很好处理与员工的关系,不仅会影响企业履约,还会影响整个城市几十万人的正常生活。企业受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表彰,说明该企业服务业绩突出,服务能力更强,与企业规模没有必然关系。且该条款只是加分条款,不属于投标门槛,评分标准在于择优,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将企业荣誉作评审因素。投诉事项4不成立。

   (五)投诉事项5:本项目要求提供财务审计报告书和会计报表目的是为了评估企业可持续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而非评估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不存在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情况。本项目为公共服务项目、合同服务期限长、员工众多,如果中标企业可持续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差,一旦中标企业出现财务危机和经营风险将会影响整个城市几十万市民的正常生活和众多员工的利益。该项指标是通过对投标人财务状况、现金流、债权债务的构成、经营管理水平等多种因素比较来分析投标人抗风险能力的相对强弱,无法量化,该指标与企业规模没有必然联系。投诉事项5不成立。

   (六)投诉事项6: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是允许将相似业绩作评审因素的,甚至可以作为投标门槛。城市越大对企业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要求越高,本次招标三个标段的清扫面积都超过150万㎡,且150万㎡的清扫面积还不到我区整个清扫面积的1/5(本次招标未含新城区),要求清扫面积在150万㎡以上的业绩是与我区城市规模相当的;为了鼓励更多企业参与投标,对清扫面积在80万㎡—150万㎡的业绩也给予一定分值。因为服务过大中城市企业在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和服务能力要比只服务过小城市的企业强,所以不同业绩分值不同。清扫面积在80万㎡以下的业绩服务对象大多数为乡镇,服务一个乡镇与服务一座城市有着本质区别。投诉事项6不成立。

   (七)投诉事项7:项目组织实施方案是各投标人根据采购人提出的要求和供应商以往服务经验来制定各自的实施方案,评审委员会从合理性、科学性、完整性、适用性等方面来判断各投标人制定的服务方案的优劣。各投标人制定的方案不一样,无法进行量化,只能进行横向比较。投诉事项7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投诉事项1、2、3、4、5、6、7因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涪陵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2022年7月21日  

(联系人:张  斌,联系电话:023-72234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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