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诉人
名称:优时达环境卫生服务重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渝
地址: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万达广场C区10栋15-1
授权代表:张晓君 联系电话:187*******6
二、被投诉人
(一)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蔺市街道办事处
项目负责人:黄春兰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蔺市镇凤阳大道8号
(二)重庆市涪陵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项目负责人:刘文
地址:涪陵新城区鹤凤大道38号新区大厦5楼
三、投诉受理
投诉人对采购人于2023年3月24日所作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4月3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23年4月3日予以受理。
四、投诉事项和相关的投诉请求
(一)投诉事项
事项1: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2.保洁人员(3分)拟派本项目的清扫保洁人员,具有人社部门颁发的保洁(或清扫)类专项职(执)业能力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有1人得0.5分,最多得3分”评分条件,是以不合理条款作为加分项,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事项2: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3.电工技术人员(2分)供应商拟派往本项目的作业人员持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制)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压电工作业和低压电工作业)同时具备得2分,否则不得分。”评分条件,是以不合理条款作为加分项,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事项3: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企业信誉:1.投标人每提供一个2018年以来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得1分,本项最多得3分”评分条件,是以不合理条款作为扣分项,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二)投诉请求
1.将投诉事项1的“拟派本项目的清扫保洁人员,具有……资格证书的,有1人得0.5分,最多得3分”改为“拟派本项目的清扫保洁人员,具有……资格证书的,有1人得1.5分,最多得3分。
2.将投诉事项1的“拟派本项目的电工技术人员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压电工作业和低压电工作业)同时具备得2分”改为“拟派本项目的电工技术人员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低压电工作业)得2分”。
3.删除投诉事项3的相关条款。
五、调查取证情况
我局受理该投诉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于2023年4月3日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书副本和《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材料。经调查,现查明:
(一)投诉事项1:蔺市街道是我区重点打造的旅游景区之一,城市管理要求与主城区一致,且该街道处于交通干线上,对市政道路清扫保洁和部分地段清扫保洁人员的安全意识要求很高,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服务能力和安全意识更高,能更好地提供服务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本项目要求服务人员36人,只要有6人参与了培训就能得满分,要求培训人员的比例并不高。且该条款只是加分条款,不属于投标门槛,评分标准的目的在于择优,如果制定的评分标准是所有企业都能满足,就无法实现择优的目的。该条款没有歧视性,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投诉事项2:采购需求中的配套设备包括变配电系统,还有固定与临时性(重大节日)照明景观、灯饰工程等,涉及到1千伏以上的电力作业,需要操作人员持有高压电工作业证,如果中标企业的电工有高压电工作业资格,如果遇到突发情况时就能及时得到解决。该项采购需求与履行合同有相关性,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投诉事项3:纳税信用评级是一个全国性的对纳税人遵守税法及相关法规的信用评价体系。税务法律法规是国家强制性法规,如果企业都不能完全遵守,说明该企业不够诚信,而企业诚信与履约密切相关。且该条款只是加分条款,只有同行业中的优秀者才予以加分,如果所有企业都满足加分条款,就无法实现评标择优的目的。另外,企业信用是靠企业长期合法经营和诚实守信而积累起来的,是一个漫长的积累过程,新成立的企业成立时间不长,加之管理和服务经验不足,无法证明其为同行业的优秀者,不予评A级也正常,不属于歧视条款。投诉事项3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投诉事项1、2、3因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涪陵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2023年4月25日
(联系人:张 斌,联系电话:023-72234471)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