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诉人
名称:四川省浦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宗华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四段102号
授权代表:张民 联系电话:130*******2
二、被投诉人
名称:重庆市涪陵高级中学校
项目负责人:高老师 联系电话:189*******1
地址:涪陵区马鞍街道太白大道2号
三、投诉受理
投诉人对采购人于2023年7月4日所作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7月31日向我局提起投诉,经审查,符合财政部94号令第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予以受理。
四、投诉事项和相关的投诉请求
(一)投诉事项:
1. 项目数量及技术参数“1.5P挂式空调:制冷功率、制热功率、制冷季节耗电量、制热季节耗电量”等参数设置缺乏规范性、科学性、合理性,具有明显的排他性。
2. 评审标准:技术部分“所投空调产品具备0.5℃精准控温功能”设置不合理,具有较强的排他性。
3. 评审标准:商务部分“(1)所提供的空调品牌获得过由国务院颁发的‘国家科技进步奖’证书,获奖项目名称须含空调或空气调节器,获得过的得3分,其他的不得分。(2)所提供的空调产品制造商或空调品牌所属集团获得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中国质量奖’证书的得3分,其他的不得分。”设置不合理,具有较强的排他性。
4. 评标标准:商务部分“提供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及在‘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http://cx.mem.gov.cn网站查询截图、相关人员在供应商本单位的社保缴费记录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一人多证可重复得分)。”有关供应商特种作业人员提供社保缴费的设置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5. 评审标准:商务部分“业绩:供应商近两年(2021年1月1日起)签订过空调系统安装类或空调设备采购类项目合同,合同金额须≥150万元,每提供1个得1分,本项目最多5分”设置不合理,违背了相关政府采购法要求公平公正原则。
(二)投诉请求:删除投诉事项1、2、3、4。修改投诉事项5,将业绩作为供应商投标资格条件,必须满足,否则作废标处理。同时业绩不设金额和安装台数限制。
五、被投诉人申辩
我局于2023年8月1日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书副本和《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交了申辩材料。被投诉人的申辩如下:
对投诉事项1的申辩:投诉人称空调有国家标准,就应当以国家标准为采购参数,不应该以高于国家标准的技术参数为采购需求。但国家标准只是最低标准,本项目属于公众项目,对产品质量、能耗、制热量、制冷量等要求较高,且政府采购属于民事行为,没有法律法规禁止采用高于国家标准的技术参数作为采购需求,采购人有权根据项目需要采用高于国家标准的技术参数作为采购需求。本项目空调的参数是根据市场上空调主流品牌的参数综合后制定的,有三个以上品牌满足该参数,不存在排他性。
对投诉事项2的申辩:本项目是经采购人作充分市场调研和评审后制定的,市场上主流产品均能达到0.5℃精准控温,符合要求的品牌远超三个。温控精度的高低直接影响空调的工作状态、室内温度变化和人体的感受,与项目的实施息息相关。精准控温功能更有利于节能。该条款只是加分条款,目的在于择优,非必要条件。
对投诉事项3的申辩:本条是加分条款,目的在于择优, “国家科技进步奖”代表技术先进性;“中国质量奖”代表更好的质量,两个奖项都是得到国家认可的,并且与项目的实施密切相关。
对投诉事项4的申辩:给员工缴纳社保是企业的法定义务。空调安装涉及高空作业,要求特种作业证是必要的;要求提供社保:一是为防止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二是为了防止供应商没有专业的安装和售后服务团队易出安全事故,要求供应商提供所属员工社保属于合理要求;虽然有些品牌是制造商提供安装调试,大多数制造商把安装调试和售后服务委托给本地代理商做,但也有品牌在当地没有代理商,就需要供应商来做相关服务,而有代理商的品牌可由代理商来投标,不存在排他性。且该条款只是加分条款,目的在于择优,非必要条件。
对投诉事项5的申辩:本项目采购金额189.27万元,要求业绩≥150万元是合理的。《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四)项指“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项”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5个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投诉事项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2023年8月10日
(联系人:张 斌,联系电话:72234471)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