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诉人
名称:乐至县元盛安电器店
法定代表人:戴纬
地址: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迎宾大道世俊国际
联系电话:180*******3
二、被投诉人
名称:重庆市涪陵高级中学校
项目负责人:高老师 联系电话:189*******1
地址:涪陵区马鞍街道太白大道2号
三、投诉受理
投诉人对采购人于2023年7月4日所作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7月27日向我局提起投诉,因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我局于2023年7月31日发文要求投诉人补正。投诉人于8月14日提交了补正材料,经审查,符合财政部94号令第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予以受理。
四、投诉事项和相关的投诉请求
(一)投诉事项:
1. 该项目的评标方法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2. 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歧视并限制潜在供应商,对其他供应商和品牌不公平,有明显的倾向性。
(二)投诉请求:暂停采购项目,取消采购结果。按照政府采购法重新进行采购。
五、被投诉人申辩
我局于2023年8月15日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书副本和《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交了申辩材料。被投诉人的申辩如下:
对投诉事项1的申辩:投诉人称按财政部87号令规定应当采用最低价评标法,但87号令只适用于招标采购方式,不适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本项目的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而非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只有综合评标法没有最低价评标法。
对投诉事项2的申辩:本项目技术参数设置是基于达到节能、性能更好和使用群体特殊等实际需要,参数通过查询多个品牌多个型号产品参数综合后制定的,非参照特定品牌量身制定。从采购结果来看,也达到了多品牌充分竞争的目标。投诉人未提供本项目参数存在倾向和限制特定供应商的证据。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2个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投诉事项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2023年8月24日
(联系人:张 斌,联系电话:023-72234471)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