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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67K/2025-00075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采购与招标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5-09-19
  • 标题
  • 涪陵区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工程投诉处理决定书(二)
  • 发文字号
  • 涪财采投〔2025〕59号
  • 有 效 性

涪陵区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工程投诉处理决定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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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涪陵区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工程”(项目号:FLQ25C00051)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FLQ25C00051采购时间:2025年07月11日

二、项目名称:涪陵区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工程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硅吾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南岸区茶园金科联发东悦府林语组团

被投诉人1: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通讯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太白大道3号

被投诉人2: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2号重庆咨询大厦1803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予以受理。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强制制定特定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无视《重庆市政府采购常见违规违法行为清单》的明确禁止违法事实。

投诉事项2:采用高度具体化的技术参数组合,明显指向特定品牌产品。

投诉事项3:违法将投标人、供应商及员工的历史行为设为评审条件。

投诉事项4:大量设置与项目实际需求不符的高等级资质证书要求,客观上形成对中小企业的竞争壁垒。

投诉事项5:在定制开发项目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本应为项目交付成果的现成模型演示。

(二)投诉请求

请求认定采购无效,纠正违法条款。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研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投诉事项1、2、3、4、5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202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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