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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67K/2021-00226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采购与招标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9-05-20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财政发〔2019〕473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字 号:

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区属各事业单位、集中采购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渝财采购〔2019〕2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重庆市涪陵区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无论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还是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采购,都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三、采购人不得将同一采购项目进行拆分、不得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除外。

四、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扶持本国产品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扶持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对属于上述范围内的产品,采购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优先或强制采购。

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事先按《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口产品政府采购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在获得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国家和市政府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属于《重庆市涪陵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内的项目,凡适合实行政府采购的,原则上都要纳入政府采购,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采用合适的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有条件的项目,要在政府采购文件中明确一定比例的公益性岗位,解决区内贫困人口的就业问题。

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政府采购按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八、认真编制采购预算和开展项目评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相关预算单位要精心编制采购预算,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科学制定采购限价,原则上对于5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都要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九、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采购人要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转发重庆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涪财政发〔2016〕1589号)等文件精神,通过制定制度、健全机制、完善措施、规范流程, 做到约束机制健全、权力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监督问责到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转发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涪财政发〔2017〕52号)。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要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同时向社会公告验收结果。

十一、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等单位要按照《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转发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涪财政发〔2018〕726号)要求,按规定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信息在指定媒体重庆市政府采购网等媒体上发布。

十二、采购人应按规定及时将招标文件、采购合同送区财政局备案。采购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发布前送区财政局采购办备案。

十三、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重庆市政府采购集中交易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入涪陵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十四、加强信息报送。项目采购合同签订后,各单位应及时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中登录完善合同,同时在每季度结束后认真填报《政府采购统计表》,按季度向涪陵区财政局采购办报送电子表格(见附件二),年度结束报送当年纸质和电子表格各一份。

十五、为简化操作程序,新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发布后,不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如已编制了2019年政府采购部门预算的,采购人可调减政府采购预算。

十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涪陵区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涪财政发〔2017〕192号)、《涪陵区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暂行规定》(涪财政发〔2011〕479号)和《涪陵区财政局关于推行网上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工作的通知》(涪财政发〔2014〕428号)等文件中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

1. 重庆市涪陵区2019-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2. 涪陵区政府采购统计表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2019年5月20日    



   注:附件内容详见下载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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