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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重庆市涪陵区乡村振兴局关于下达2022年第二批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建设计划和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日期:202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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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渝东南农科院:

根据区乡村振兴局、区财政局《关于下达全区2022年第二批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资金计划的通知》(涪乡振发〔2022〕2号)精神,现将2022年第二批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建设计划和补助资金预算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项目管理责任。区农业农村委各项目监管单位要按照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产业扶贫和脱贫攻坚成果巩固项目监管责任实施细则的通知》(涪农委发〔2021〕11号)文件要求,负责衔接项目实施的指导、监管、验收等工作。乡镇(街道)、渝东南农科院是项目实施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按照区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施行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程序的通知》(涪发改委发〔2021〕711号)要求,组织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及报区发改委审批,负责项目的招投标和物资采购,负责指导督促项目业主按要求开展股权化改革,负责指导督促项目业主单位实施项目并验收,负责直接承担建设项目的实施并申请区级主管部门验收。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对所承担的项目按照备案的实施方案完成建设内容,并接受责任单位验收和区级主管部门复验。

二、严格实施项目建设内容。各项目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上报备案的项目实施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内容(包括建设地点、建设规模、资金概算、财政资金支持环节、绩效目标等)实施项目,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内容。项目中各单项建设数量在10%内上下浮动则据实计量和计价而不需书面调项,超过此比例的则必须按原程序报批,在资金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单项价款可内部调整。

三、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各项目责任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工程类项目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工建设,政策补助类项目要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所有项目在实施中确需调整的必须及时按照程序履行调整审批手续。按照涪发改委〔2020〕64号和涪财政发〔2020〕1505号等文件要求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物资采购,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采购制、工程预决算制、工程监理制。

四、加强项目管理。一是加强资金管理。各项目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项目实施工作,要认真落实《重庆市工程类扶贫项目监管办法(试行)》(渝府办发〔2018〕132号)、《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监管的意见的通知》(渝委农办〔2021〕28号)、《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公告公示的通知》(渝委农办发〔2021〕31号)等制度规定,按照“谁主管、谁监督;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加强对衔接资金项目常态化管理和项目指导,引导群众参与项目决策、实施、管理,切实履行项目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各项目责任单位要加强对财政衔接项目资金的统一管理,实行以项目为单位的审核报账划拨制,要收集每项支出发票,项目补助资金实行限额使用,坚持项目补助超支自付、节约回收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和组织调整、转移、挤占、挪用项目资金,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将严肃查处,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二是加强项目建设安全监管。各责任单位和业主单位要加强项目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及时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切实开展安全风险管控,确保项目建设安全。三是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区农业农村委将资金直接划拨到补助对象或施工方,不得采用现金形式发放。四是严格划款流程。补助采购类项目,资金拨付实行“先建后补”,由区农业农村委根据审核后的项目完成情况,以公文形式函告区财政局、区乡村振兴局提出资金拨付意见,意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阶段情况、补助对象情况、资金划拨意见(资金划拨意见要有收款单位或个人名称、账户、金额、联系电话)等内容。工程类项目,资金拨付可按项目进度分阶段支付,各项目责任单位提出资金划拨意见,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资金计划下达情况、预算补助情况、项目进度情况、已划拨金额和比例、资金划拨意见等信息,并分阶段准备划款档案资料,报区农业农村委、区乡村振兴局、区财政局审核划拨资金。五是严格财务核算。各项目责任单位要做好项目资金的财务核算,区农业农村委计划财务审计科重点要做好收支核算,项目业主单位、责任单位重点要做好项目资金活动的明细账。六是及时报批项目决算。凡在我区实施的财政资金补助在50%以上且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衔接项目,各项目单位(含乡镇街道)要按照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预决(结)算审查工作的通知》(涪财政发〔2020〕368号)文件在完成决(结)算自审和财政审核、竣工验收后,报财政部门评审或财政授权的主管部门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及时报送竣工财务决算审批。七是加强项目后续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业主单位要加强衔接项目后续管理管护,明确产权归属和管理职责,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率,各项目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各项目监管单位强化督促指导。八是加强项目绩效管理。各项目责任单位要强化资金使用绩效意识,全面实施衔接项目绩效管理,按照设定项目绩效目标,落实资金使用者的绩效主体责任,提高项目质量和资金绩效。各项目责任单位要按照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不能偏离。

五、严格执行以工代赈。各项目责任单位要按照市发改委《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实施意见》(渝发改规范〔2021〕2号)、区发改委《关于梳理报送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2021年度项目清单的通知》等规定,将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以工代赈实施范围并报区发改委审批。

六、完善项目档案资料。各项目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区委农办《关于做好2021年国家和市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迎检工作的通知》(涪委农办〔2021〕29号)要求收集完善项目实施全过程档案资料,一项一档装订成册,要求要件齐全、内容清晰。区农业农村委各项目监管单位要对项目档案资料进行审核。

七、坚持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各项目责任单位要按照《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公告公示的通知》(渝委农办发〔2021〕31号)要求,衔接资金项目公告公示“两个一律”的要求,全面落实资金分配结果公告和乡村两级公告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项目涉及的责任单位和村(社区)要对项目资金具体实施情况进行事前、事后公示公告。

八、建立项目利益联结。一是执行投改股政策。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项目要按照涪府办发〔2020〕65号和区农业农村委《关于规范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的有关具体问题的函》(涪农委函〔2020〕172号)文件执行股权化改革。二是广泛带动脱贫巩固户参与产业发展。大力发挥项目防返贫作用,通过吸纳脱贫巩固户直接参与项目实施、扶持带动发展产业、优先务工等,切实帮助脱贫巩固户增收致富。

九、开展项目检查验收。各项目责任单位要监督指导好项目实施,及时帮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点监管项目建设内容真实性,资金投入符合规定,保证项目建设数量质量。项目实施完成后,由责任单位直接实施的项目经自查验收合格后申请区级主管部门验收批复;其他业主单位实施的项目由实施单位向所在乡镇(街道)提交项目竣工资料,乡镇街道按照本通知和上报备案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予以批复,乡镇街道验收合格后书面申请区级主管部门开展复验,区级主管部门对复验合格后予以批复。未通过区级主管部门复验及验收的,责令限期整改,否则将收回项目资金计划另行安排。

十、扎实做好项目实施基础工作。各项目责任单位要落实专门部门、专人负责,及时准确将资金到账、拨付及项目实施有关信息建立台账,做到资金安排与项目实施匹配、项目实施与脱贫巩固户受益情况密切关联,项目资金绩效与产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有机衔接,确保信息沟通及时、数据真实准确、逻辑关系严密。

十一、严格项目进度要求。第二批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必须在2022年3月20日前开工建设,7月31日前完成建设、验收、拨款的任务。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实行月报告制度,自项目下达之日起,各项目责任单位每月25日前要向区农业农村委项目监管单位报告项目完成进度情况,区农业农村委项目监管单位将项目完成情况汇总后报区农业农村委产业科。


附件:涪陵区2022年第二批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建设计划和补助资金预算表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重庆市涪陵区乡村振兴局    

2022年2月16日        



公示时间:长期公示

区乡村振兴局监督电话:023-81812283

区纪委监委监督电话:12388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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