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有关企业(单位):
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优质粮食工程”项目实施工作安排,根据《财政部 粮食和储备局关于深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财建〔2019〕28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重庆市“优质粮食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7月5日
重庆市“优质粮食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统筹做好重庆市“优质粮食工程”项目规划、组织实施和运行管理等工作,确保项目质量和成效,根据《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关于在流通领域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通知》(财建〔2017〕290号)、《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财〔2017〕180号)、《财政部粮食和储备局关于深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财建〔2019〕28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的产粮大县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三个子项。
第三条 总体目标重庆市“优质粮食工程”项目建设以增加绿色优质粮油产品供给,促进农民增收、企业增效和消费者得实惠为目标,到2020年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力争实现产粮大县全覆盖,全市产粮大县的粮食优质品率提高30%左右,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监测面扩大到60%左右。
第四条 方针原则通过实施“优质粮食工程”,推动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按照“产、购、储、加、销”五优联动和“树亮点、补短板、夯基础、强产业”的基本思路,组织实施“优质粮食工程”项目,培育重庆粮食产业经济发展新动能。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组织机构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联合成立重庆市“优质粮食工程”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级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优质粮食工程”项目的统筹指导和组织实施工作。组长由市发展改革委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有关处室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发展改革委业务主管处室负责开展日常工作。
各有关区县参照成立“优质粮食工程”实施工作领导小组,项目实施企业(单位)建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重庆粮食集团及相关下属企业参照成立“优质粮食工程”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条 责任落实各级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并争取同级农业、环保等部门支持,加强统筹协调,充分调动项目实施企业(单位)的积极性。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抓好项目规划、组织实施、运行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确保项目实施按期推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拨付下达和财政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各项目实施企业(单位)负责项目申报,严格按国家和市级“优质粮食工程”有关文件要求组织实施项目,足额落实自筹资金,加强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进度、预期绩效如期完成。
第三章 项目规划
第七条 总体方案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优质粮食工程”有关文件要求,结合重庆实际,牵头编制完善三年总体实施方案和投资估算。区县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要求和市级部署,结合实际,相应编制本区县实施方案和投资估算。
第八条 方案报批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上报重庆市“优质粮食工程”三年实施方案,并按国家“优质粮食工程”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修改完善。
第九条 项目策划区县发展改革委按照市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要求,明确实施主体参与条件,组织本区域实施主体进行项目申报,并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实施企业(单位)应按中央和地方“优质粮食工程”实施要求,结合自身优势,认真开展项目策划、可行性研究,编制和完善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实施条件、建设内容、总投资及类别、实施进度、预期绩效等内容。
第十条 统筹协调“优质粮食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全市和区县实际。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和“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三个子项的实施项目应按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统筹安排。
同一个项目的建设内容应突出重点,只能聚焦于“优质粮食工程”三个子项中的一项,不得覆盖两个及以上的子项。原则上,一个项目的建设内容只侧重于“产、购、储、加、销”环节中的一个环节。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对全市实施项目进行统筹把关。区县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对本区县实施项目和资金安排等内容统筹把关,做好所有项目分年度、分板块或环节的总体布局。重庆粮食集团负责市级直属企业实施项目的审查把关。
第四章 项目报批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项目申报由实施企业(单位)发起,按要求提交申报文件,并提交企业出资承诺函,经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市级企业(单位)实施方案由重庆粮食集团审核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项目实施区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对辖区内企业申报项目组织初审,并核验企业自筹资金到位能力。市级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项目企业(单位)申报的年度实施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年度实施项目进行批复。
项目评审专家组成员根据国家“优质粮食工程”三个子项实施指南等有关要求确定。项目评审专家组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项目为单位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
项目评审内容包括:1、项目投资额是否落实,企业自筹资金是否作出书面承诺。2、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文件规定和国家专家组评审意见所提要求,是否符合全市“优质粮食工程”实施目标、方针和原则。3、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是否明确、详细,资金投向是否合理。4、项目建设内容中中央、市级财政资金的用途是否符合要求。5、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投入和拨付进度是否符合要求。6、项目预期绩效是否符合要求。7、项目是否存在重复申报财政资金情况。8、其他必要的评审内容。
项目区县发展改革委应根据专家评审组评审意见,组织实施企业(单位)修改完善申报项目及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项目批复市级领导小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在10个工作日内,以项目为单位完成项目批复工作。项目批复文件明确项目名称、实施主体、建设内容、地址、进度、投资概算等内容,同项目实施方案一并作为项目实施和验收的主要依据。一经下发,原则上不得更改。各项目区县发展改革委按市级批复文件指导项目企业(单位)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资金下达国家下达“优质粮食工程”年度中央资金后,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在20日内提出中央资金分配(或预分配)方案,地方资金根据项目成熟程度及时提出分配预案。市财政局据此在30日内完成预算下达,属于预下达情形的,根据最终的项目批复计划据实确认,多退少补。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依据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项目资金,将中央资金、市级补助资金拨付项目实施企业(单位)。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 项目企业(单位)应按市级批复文件和国家“优质粮食工程”实施要求,做好项目实施各项工作,办理征地、规划、环保等相关工程建设审批手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招投标、工程监理等工作。项目区县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实施企业(单位)按市级批复文件要求实施项目。项目建设中存在重点、难点问题的,应报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 项目调度各级发展改革委负责跟踪项目实施进度。市发展改革委按季度召开“优质粮食工程”实施项目调度会议,检查全市项目实施进度,落实问题整改。各有关区县、企业(单位)按月报送项目实施进度。市级领导小组不定期安排重点项目调度。
第十七条 项目变更项目实施企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市级审核批准的实施方案和投资概算。项目因不可预见原因需进行变更的,实施企业(单位)应在市级项目批复文件下达后6个月内、项目建设内容未实施、财政资金未拨付前,逐级向区县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在书面项目变更申请未经市级批复同意前,项目实施企业(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区县发展改革委不得口头或书面批复同意项目实施企业(单位)的项目变更申请。
项目实施企业(单位)未经市级批复而随意更改项目建设内容的,视为违规使用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取消如实施项目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无法继续实施,项目实施企业(单位)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逐级报批,经市级领导小组批复同意后终止实施该项目,财政部门根据领导小组终止意见函收回财政资金。
如发现实施项目存在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违规使用财政补助资金、套取财政资金等情况,区县发展改革、财政局应及时予以制止,并上报市级领导小组,对该项目予以取消。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管理重庆市“优质粮食工程”的项目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项目实施企业(单位)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组织领导、招标投标、项目管理等工作,对工程质量、建设资金安全等承担终身责任。
为确保项目组织实施过程操作规范,结果达到国家“优质粮食工程”实施质量和绩效要求,项目实施企业(单位)应相应建立“优质粮食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资金管理各级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和相关单位应加强资金管理,按照《重庆市优质粮食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财产业〔2019〕66号)规定,强化对项目资金的规范、高效使用,确保专款专用,顺利完成绩效目标。执行中财政资金要依照工程进度及时审核拨付。项目区县要积极协调落实配套资金。项目实施企业应切实履行出资承诺,规范资金使用,不得将经营费用等用于冲抵企业自筹资金。
第二十一条 档案管理项目实施企业(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建设方案、投资概算、报批文件、施工图纸、管理制度、招投标材料、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照片影像,以及决算、审计、监理、验收等资料,形成完整的档案,以备检查和验收。
第七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监督检查各有关区县、市级企业(单位)的项目实施工作。各有关区县发展改革委负责监督、指导、验收辖区内项目企业的项目实施工作。重庆粮食集团负责监督、指导、验收市级直属企业项目实施工作。
第二十三条 验收内容主要从组织领导、项目实施、项目管理、项目绩效四个方面设置验收指标,逐项进行验收(见附件)。
其中,关于预期绩效的验收,按照“统分结合,分类查验”的原则,“优质粮食工程”三个子项各有侧重。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主要验收提高本地粮食产后清理、干燥、收储、销售等能力和专业化服务水平,促进粮食产后节粮减损、提质进档、农民增、实行优质优价等方面的成效。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以明确中央和地方资金用途、专款专用,提高质检能力为重要考核指标。“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重点考核提升粮油优质品率、提高农民种植优质粮油收益、促进粮油产品提级进档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验收依据验收依据为国家“优质粮食工程”相关文件和专家评审意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优质粮食工程”年度实施项目批复等文件。
第二十五条 方法步骤主要采取“企业(单位)自查+区县验收+市级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验收,包括四个步骤:
1. 验收准备。项目实施企业(单位)在项目实施结束后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各项资料,形成完整的项目档案备查。
2. 企业(单位)自查。项目实施企业(单位)按市级批复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和《重庆市“优质粮食工程”绩效评价综合评分表》(见附件),逐项对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区县发展改革委。
3. 区县验收。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区县发展改革委牵头,按市级领导小组下发的项目验收工作通知和《重庆市“优质粮食工程”绩效评价综合评分表》(见附件)对实施项目进行全面验收。验收结束后形成验收报告报市发展改革委。验收结果合格作为财政支持资金结算的依据。重庆粮食集团负责组织对市级直属企业实施项目的验收和结果上报。粮油质检机构、粮油行业协会、西南大学实施的项目在自查的基础上,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验收。
4. 市级抽查。市“优质粮食工程”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在区县验收的基础上组织市级抽查。
第二十六条问题整改区县发展改革委和重庆粮食集团应将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项目实施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项目实施企业在限期内整改到位的,应再次组织验收确认。
第八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七条 国家考核“优质粮食工程”项目实施纳入国家对我市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的工作内容,项目实施区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和项目企业(单位)承担相应的省级自查自评和协助国家抽查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区县考核“优质粮食工程”的项目实施情况纳入市政府对项目区县的年度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内容,项目区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和项目企业承担相应的区县自查自评、协助市级考核任务。
第二十九条 企业考核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国有粮食企业使用财政资金情况按相关规定开展项目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等考核工作。
第三十条 结果运用国有企业实施“优质粮食工程”项目的评定结果抄送市农业农村委、市国资委。非国有企业实施“优质粮食工程”项目的评定结果抄送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作为对企业信用管理的参考依据。
对按要求实施“优质粮食工程”项目,通过验收的实施企业(单位),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将支持其参与申报其他粮食生产、储备、流通领域的项目,对验收不合格而又未限期整改到位或再次验收仍不合格的实施企业和实施项目,将停建或取消项目,收回财政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存在违规套取财政资金、自筹资金不到位、擅自变更项目内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廉政问题的实施企业,将取消项目、收回财政资金、纳入不诚信记录等,不再支持其参与申报粮食相关项目,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制定、执行由市“优质粮食工程”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与国家“优质粮食工程”相关文件、市级行政管理、处罚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重庆市“优质粮食工程”绩效评价综合评分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