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为促进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改善人居环境,根据《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55号)、《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1〕315号)、《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并报区政府同意(2021年第147次常务会议纪要),现将我区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性质
生活垃圾处置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收费主体、收费对象和征收单位
收费主体: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收费对象:涪陵区城市、镇规划区的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涪陵区税务局。
三、收费类别和收费标准
(一)居民按户征收,其标准为6.40元/户.月;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人数定额征收,其标准为1.60元/人.月;
(三)学校、医院、部队按建筑面征收,其标准为0.03元/㎡.月;
(四)厂矿、公司等企业:
1. 生产车间及仓库按建筑面积征收,其标准为0.01元/㎡.月;
2. 办公、集体宿舍及生活场所等按建筑面积征收,其标准为0.03元/㎡.月。
(五)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按建筑面征收,其标准为0.10元/㎡.月;
(六)商业门店(网点)及其他商业用房按经营场所面积征收:
1. 经营场所建筑面积20㎡(含20㎡)以下按户征收,其标准为6.40元/户.月;
2. 经营场所面积20㎡以上按经营建筑面积计征,其标准为0.32元/㎡.月。
四、其他规定
(一)征收期限和征收方式
1. 居民按户按月向税务部门指定的供水、供气、供电、物业服务企业等代征单位缴纳;
2. 除居民外的缴费人征收期限为每年7—9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学校、医院、部队、厂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商业门店(网点)及其他商业用房等单位依据城市管理部门核定的应征费额自行向税务部门缴纳。
(二)收费减免
下列对象经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初审,报区城管局核准后免收生活垃圾处置费:
1.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 国家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家庭;
3. 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
4. 连续二个月及以上水、电、气表走数均为零的居民户免收走数为零期间的生活垃圾处置费;
5. 学校免收寒、暑假期间的生活垃圾处置费,每年按8个月征收。
(三)收费票据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票据。
(四)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五、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重庆市涪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关于涪陵区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涪发改委发〔2011〕759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涪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2022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