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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164Y/2022-00183
  • 主题分类
  • 物价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发展改革委
  • 成文日期
  • 2022-06-07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发改委发〔2022〕509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
字 号:

川东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涪陵电力实业有限公司、马武电力公司、重庆聚龙电力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百汇发供电公司、重庆市涪陵黄桷洞发供电公司:

现将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678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678号)



重庆市涪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

通    知

渝发改价格〔2022〕678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售电企业:

为贯彻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助力保市  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目标,经研究决定,对工商企业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长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电价优惠政策

延长一年执行《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我市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1〕1426号)规定的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阶段性代理购电价格优惠政策,即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10千伏以下用户代理购电价格按原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二、降低市场化交易用户用电成本

自2022年5月1日起, 保量保价的优先发电电量及其他低价电源电量,在优先保障居民、农业等用电后的剩余电量,通过建立健全分享机制,降低市场化交易工商业用户用电成本。

三、严格执行转供电加价幅度限制政策

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督促转供电主体全面落实《关于规范工商业转供电加价行为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341号)要求,转供电主体应据实分摊合理线变损,但不得超过规定的最大上浮幅度。严肃查处转供电主体违规加价和搭车乱收费行为,减轻终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负担。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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