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区级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委“三定”规定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现明确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如下:
1﹒负责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受区政府委托负责牵头生态环境保护有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市、区发展规划的审查统筹衔接。参与编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负责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
2﹒负责指导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提出能源消费控制的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
3﹒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负责组织拟订循环经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则、政策并协调实施。
4﹒负责组织落实资源环境价格政策。
5﹒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发展壮大节能环保产业,共同推进绿色生活创建行动。
6﹒负责会同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环保信用评价,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并将相关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7﹒负责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
8﹒负责统筹平衡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的生态环保领域使用财政性建设资金项目的规模、方向和资金安排的意见。
9﹒按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统筹协调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10﹒统筹全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相关工作,负责统筹协调、调研评估、督促检查。
11﹒配合淘汰落后燃煤机组,配合实施燃煤机组节能改造。
12﹒承担发展清洁能源责任,积极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有序发展水能等可再生能源,清洁高效高质量发展火电,安全高效发展核电。
13﹒负责调整能源结构,配合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会同相关部门增加清洁能源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