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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164Y/2026-00004
  • 主题分类
  • 物价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发展改革委
  • 成文日期
  • 2026-02-10
  • 标题
  • 关于落实困难群体“免申即享”水电气价格 优惠政策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陵发改发〔2026〕8号
  • 有 效 性

关于落实困难群体“免申即享”水电气价格 优惠政策的通知
字 号:

各供水企业、电网企业、燃气企业,相关单位:

供水供电供气领域价格优惠政策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落实好相关政策是以民生实事“小切口”解决群众急难愁盼“大问题”的重要举措。按照国家和市级有关文件要求,为贯彻落实困难群体“免申即享”水电气价格优惠政策,增强群众获得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区民政局推送的纳入价格优惠政策范围内的城乡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以下简称困难群体)。

二、实施方式

困难群体实行“免申即享”水电气价格优惠政策。

三、优惠政策

(一)自来水。对纳入价格优惠政策范围内的困难群体用户,每户每月家庭生活用水前1吨免费(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跨月不结转。超过1吨后按照第一阶梯价格执行。

(二)电。对纳入价格优惠政策范围内的困难群体用户,每户每月用电量超过10度的,按10度减免;每户每月用电量不足10度的,按实际用电量减免,跨月不结转。如选择执行居民分时电价政策的,免费电量的减免按照平段、峰段、谷段的顺序依次进行电量减免。

(三)天然气。对纳入价格优惠政策范围内的困难群体用户,每户每月用气前10立方米(含),城区执行1.96元/立方米,乡镇执行2.06元/立方米,淞云燃气、芝源燃气供区执行2.22元/立方米;超过10立方米执行第一阶梯价格,城区执行2.22元/立方米,乡镇执行2.32元/立方米,淞云燃气、芝源燃气供区执行2.48元/立方米;每户每月用气量不足10立方米的,按实际用气量减免,跨月不结转。

四、有关规定

(一)各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企业以及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困难群体“免申即享”水电气价格优惠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沟通协作,确保优惠政策兑现到位。

(二)各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企业,应严格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困难群体信息(含具体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水电气户号等),及时落实“免申即享”水电气价格优惠政策。

(三)各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企业要在门户网站、移动客户端、营业网点等明显位置宣传我区水电气价格优惠范围、优惠政策等信息,切实保障用户知情权,确保政策传达落实到终端用户。

(四)凡原有优惠政策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涪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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