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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水利局关于黎香溪天宝寺村河段综合治理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
日期:202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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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顺乡人民政府:

你单位报送的《涪陵区黎香溪天宝寺村河段综合治理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及相关资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专家评审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在涪陵区大顺镇天宝寺村黎香溪一级支流观音桥沟段开展河段综合治理。

二、同意《报告》中拟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

拟建工程主要由河道整治和公路整治两部分组成,河道整治长455.5m,公路整治长166.49m。治理河段上起于天宝寺水库消力池末端下游200m,止于下游观音桥处拦河堰上游25m处,整治河段全长455.5m。清淤疏浚全长455.5m,新建堤防护岸总长530.9m,涵管扩建工程1处。工程总体布置表见表1,涉河建筑物控制坐标见表2(国家大地2000坐标系)。


三、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四、建设单位务必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把握工程施工质量。

五、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后向我局提出涉河事项验收申请,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方案实施,严禁向河道内倾倒弃土弃渣,及时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临时设施,恢复河岸自然生态原貌。

七、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及运行管理单位应按行洪要求加强该段河道的汛前、汛中、汛末的管理和维护,及时消除碍洪安全隐患。同时,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八、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两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或者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批复涉河建设工程两年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重大变更的,应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审批许可手续。




重庆市涪陵区水利局     

20223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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