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水务局:
你单位报送的《涪陵区黑塘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及其他相关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我局研究,现审批如下:
一、鉴于你单位已委托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编制完成《涪陵区黑塘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并通过专家审查。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我局原则同意批准该项目的环评文件。
二、工程建设地点:涪陵区龙潭镇群星村及青羊镇、龙桥街道、蔺市镇等。
三、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工程主要包括黑塘水库枢纽工程、供水工程和复建道路工程,总投资50846.8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60.37万元。
1.黑塘水库枢纽工程由拦河坝、取水建筑物及导流隧洞组成,总库容1132.1万立方米。
2.供水工程包括龙潭镇、603和主城区(江南城区、龙桥片区)供水工程。其中龙潭镇供水工程取水水源为黑塘水库,供水管网总长度6138米。603供水工程有取水工程、输水和配水工程(本项目环评不含红旗水库净水厂工程),其中取水工程水源为新桥水库,建设取水泵站一座;输水工程全长13676.7米;配水工程总长22280.2米,配水对象为603工程和蔺市镇4个移民点。主城区(江南城区、龙桥片区)供水工程仅涉及输水工程,取水水源为桃子沟水库,输水管线总长39709.8米。
3.复建道路工程2条,其中左岸复建道路长2.413公里,右岸复建道路长2.008公里,复建道路等级为四级,路基宽6.5米,车道宽度6米。
四、项目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涪陵区黑塘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所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并将环境保护措施纳入工程招标施工承包合同和工程监理中,最大限度减缓工程的环境影响及生态破坏。
1.认真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人员食宿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做农家肥,不得外排,并特别加强水库大坝工程施工营地生活污水的处理措施,严禁污水发生渗漏或排入龙潭河内;混凝土拌合冲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机修、汽车保养产生的含油废水收集后经隔油池处理后全部回用;围堰基坑废水应经沉淀池澄清后排放。
2.认真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土石方开挖、回填、转载应采取湿式作业,减少粉尘污染;散装材料及渣土经采用封闭运输车辆或篷布遮挡,严禁沿途发生洒漏;主要施工区四周应修建围挡,并及时清扫施工进出口道路或洒水抑尘。
3.认真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施工作业设备,并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合理布局高噪声作业设备,远离环境敏感点,并采取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合理安排高噪声设备施工作业时间,严禁发生噪声扰民。
4.合理处置固体废物。水库枢纽工程弃渣应全部运至后湾沟弃渣场处置;库底清理林木和房屋拆除建筑垃圾应综合利用,不能利用部分应与库底清理淤泥一并运至弃渣场处置,不得随意堆放或倾倒;施工营地生活垃圾交当地环卫部门集中处置。
5.加强陆生生态保护。合理布置施工场地,施工场地应少占用耕地和林地,减少施工影响范围;及时对施工临时占地实施复垦或进行地表及植被的恢复;加强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对需要保护的野生动物应报相关部门处置,对需要保护的珍稀植物应就地保护或妥善移植。
6.加强水生生态保护。选择在枯水期进行河道、拦河坝和上下游围堰的施工;严禁捕捞有保护性的水生生物;严禁将弃渣、弃土、施工废水、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等倾倒或排入水环境。
7.严格按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要求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特别做好取料场、弃渣场、水库大坝及输水管网等工程的水土保持措施,减少施工期水土流失,以有效防止工程建设对陆生生态和水生生态的影响。
(二)加强运营期环境管理,确保水库水质及生态系统不受影响。
1.水库管理人员产生的生活废水经旱厕处理后用作农家肥或经生化处理后达标排放;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置。
2.黒塘水库在蓄水初期及运行期应保持一定的下泄生态流量,以保证水库下游生态用水要求和农林业生产用水需求。同时,在鱼类繁殖期,应加大下泄生态流量,以满足下游河段鱼类产卵条件。
3.加强现有红旗水库、桃子沟水库、新桥水库和新建黒塘水库的环境管理,新建的黒塘水库应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和设置标识标牌,并严格按照饮用水源管理要求加强水库和库周区域环境的管理。
4.加强水库水质监测和观测,并定期巡查龙潭河、红旗水库、桃子沟水库、新桥水库和黒塘水库周边及集雨区内的环境污染情况,及时清理河面及水库漂浮物,以防止水库水质不受污染和水库富营养化。
5.取水泵站和中途提升泵站选址应远离居民敏感点,并采取消声、减振和房屋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场界噪声达标排放。
6.制定合理的引水调度方案,并合理调配区域水资源,达到既能满足城镇供水需求,又能兼顾农林业灌溉和保持下游生态环境不受影响。
五、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投入运行后三个月内,应向我局申请竣工环境保护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正式投运。
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你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并报我局备案;
七、总量控制指标:项目运营期无废气、废水噪声,无需购买总量控制指标。
八、污染物排放执行以下标准:
废水:《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
噪声: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排放限值(昼间70dB,夜间55 dB);运行期执行《工业企业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重庆市涪陵区环境保护局
201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