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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涪)环准〔2021〕020号 重庆华峰聚酰胺有限公司30万吨/年己二胺项目(三期、四期)
日期: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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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华峰聚酰胺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30万吨/年己二胺项目(三期、四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已收悉。现审批如下:

一、项目建设地点:重庆白涛化工园区。

二、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占地面积109359m2,分两期实施,每期建设1套10万t/a己二腈装置、1套10万t/a己二胺装置、1套1.8万m3/h制氢装置,并配套1台处理规模为2047kg/h(16376t/a)的液体焚烧炉,导热油炉、储罐等,其余公辅设施依托华峰化工现有公用辅设施。项目建成后年新增己二胺产量20万吨,新增副产品环戊酮4000吨、ICCP 1141吨、副产物多胺混合物Ⅰ型800吨、多胺混合物Ⅱ型4000吨。

三、根据《重庆华峰聚酰胺有限公司30万吨/年己二胺项目(三期、四期)环境影响报告书》及专家组意见,该项目在设计、建设及运行过程中应重点落实如下环保措施:

   (一)进一步健全相应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制度。落实专职环境管理人员,加强运营期的环境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并规范贮存、转移和处理。

   (二)己二腈装置脱水塔不凝气和储罐区罐组呼吸废气经氨吸收塔+氨尾气吸收塔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排放;脱轻塔不凝气和脱重塔不凝气经三级蒸汽喷射器处理后再通过氨尾气吸收塔处理;尾气吸收塔外排废气中氨等污染因子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非甲烷总烃应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要求。

   (三)己二胺装置产生加氢循环放空尾气、闪蒸罐不凝气、蒸馏脱醇不凝气、脱水塔不凝气、脱焦塔不凝气、第一脱轻塔不凝气、第二脱轻塔不凝气、成品塔不凝气、第一脱重塔不凝气、第二脱重塔不凝气经自建的焚烧炉焚烧处理后排放;项目焚烧炉应采用天然气作为燃料,并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焚烧炉废气经“SNCR+SCR+布袋除尘系统”处理后通过50m高排气筒排放,其外排废气应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要求。

   (四)制氢装置转化炉以天然气和PSA装置解析气为燃料,废气经2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废气应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要求;导热油炉以天然气为燃料,废气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废气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58-2016)及其修改单要求。

   (五)污水处理站调节池、中和池、二沉池等产臭单元应加盖,废气经化学洗涤(酸碱中和)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要求。

   (六)己二腈装置氨蒸馏塔底废水、设备及地面清洗废水,己二胺装置废催化剂增稠废水、倾析废水、脱水冷凝废水、设备及地面清洗废水,真空喷射系统废水,化验室废水及生活污水等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的间接排放标准及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接管标准后进入园区潘家坝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达标后排入乌江。

   (七)制氢装置汽提塔冷凝水送制氢装置余热锅炉进行循环使用,不外排;余热锅炉排水属于清净下水,通过厂区清净下水管网排放。

   (八)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采取减振、隔声、消声及绿化等综合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九)规范储存和处置固体废弃物。废焦油经收集后送焚烧炉焚烧处置;废过滤料、废催化剂、废脱硫剂、废吸附剂、焚烧飞灰和炉渣、罐底污泥及洗罐废液交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项目副产物多胺混合物Ⅰ型和多胺混合物Ⅱ型不能达到满足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前按危险废物管理,在不超过自建的液体焚烧炉处置规模的前提下进入焚烧炉焚烧处置,或者交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或者按要求进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处置。委托处置危险废物时,应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置。

   (十)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废水及物料输送管道采取可视化设计;按要求采取分区防渗措施,设置地下水跟踪监测井,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己二腈装置区、己二胺装置区设围堤;罐区设置围堰;按要求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依托已建成事故池,确保事故废水能够得到有效收集;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备案。

   (十一)按技术规范规整排污口。规整厂区废水排放口,并设置流量、pH、COD、氨氮等污染因子在线监测装置;各废气排放口应按照规范设置常规监测孔和常规监测平台,以便于常规采样及监测。

   (十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VOCs有组织排放量分别为78.72吨/年、212.48吨/年、36.96吨/年、10.72吨/年;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为64.46吨/年、8.06吨/年。

   (十三)严格落实碳排放管控要求。按照国家和我市对碳排放控制和碳市场管理的要求,采取并探索减少碳排放和二氧化碳综合利用的措施。

   (十四)项目以焚烧炉排气筒为中心设置800m环境防护距离。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投入运行前,应依据有关规定申请排污许可,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项目环保设施调试运行期间,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运行。

五、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该项目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若项目实施或运行后,国家和本市提出新的环境质量要求,或发布更加严格的污染排放标准,或项目运行出现明显影响区域环境质量的状况,你公司有义务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确保项目满足新的环境保护管理要求。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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