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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涪)环准〔2021〕088号 一德粮油年产200万吨植物蛋白及食用油精炼深加工科技项目
日期:20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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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德粮油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年产200万吨植物蛋白及食用油精炼深加工科技项目(项目编码:2020-500102-01-03-14135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原则同意中煤科工重庆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编制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结论及其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

一、项目建设地址:涪陵临港经济区。

二、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占地266582.0m2,新建1条6000t/d植物蛋白生产线、1条1200t/d植物油精炼生产线和3条植物油灌装生产线,同时配套建设原料库、成品油罐区、辅助罐区、正己烷罐区、成品库储运工程及化验室、综合楼、发电机房、机修车间、配电房等公辅工程。年加工一级菜籽油40万吨,菜籽粕160万吨。

三、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必须认真落实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重点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菜籽卸料粉尘经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15m高排气筒排放;清理工段粉尘经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15m高排气筒排放;清理计量及大件处理运输产生的粉尘经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2个调制塔粉尘分别经旋风除尘器处理后由25m高排气筒排放;脱皮机粉尘经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排放;轧胚粉尘经2台旋风除尘器处理后分别通过25m高排气筒排放;膨化压榨粉尘经旋风除尘器+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25m排气筒排放;菜籽皮筛分、破碎粉尘经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5m排气筒排放;菜籽皮仓储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菜籽粕、菜籽皮混料后包装粉尘经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浸出工艺废气冷凝不凝气和正己烷储罐废气经石蜡油吸收塔+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排放;湿粕干燥废气经3套旋风+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325m高排气筒排放;白土投料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15m高排气筒排放;脱臭工序废气经脂肪酸双段捕集器处理后与脱色废气、析气废气一并进入冻结冷凝器+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25m高排气筒排放;化验室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15m高排气筒排放;其外排废气中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等污染因子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吹瓶废气经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根高15m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非甲烷总烃等污染因子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高压燃气蒸汽发生器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烧废气通过115m高排气筒排放,燃烧废气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58-2016)及修改单要求。污水处理站产生恶臭单元应加盖密封,废气经碱液喷淋+生物滤池处理后通过115m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臭气浓度、氨气、硫化氢等污染因子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浸出及精炼废水、真空泵废水、废气喷淋废水、地面清洗废水、实验室废水及初期雨水一并排入厂区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生活污水经生化池处理,处理后的废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园区市政污水管网,再经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循环冷却水排水、软水制备系统排水等清洁下水排入厂区雨水管网。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置,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废铁渣、油脚、皂脚、废白土及杂质、过滤杂质、脂肪酸、废瓶胚、废纸箱等回收综合利用;废模具、废离子交换树脂、废过滤袋交相应的回收单位处置;清理轻杂、卸料清理除尘灰、污水处理站污泥交有相应固体废物处理能力单位处置;废油墨、化验室废液、废矿物油、含油棉纱及手套、废活性炭、废石蜡油、废UV灯管等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后定期交由有相应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转移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第5号令)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委托处置工业固废时,应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确保工业固废得到妥善处置。生活垃圾交由市政环卫部门处理。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厂区采取分区防渗,危废暂存间、废水处理站、浸出车间、浸出车间及精炼车间废水收集池、精炼车间内磷酸罐区及液碱罐区,正己烷罐区、柴油油箱区、正己烷装卸区等为重点防渗区,精炼车间其他区域、预处理车间、打包车间、小包装车间、机修车间、植物油罐区、一般固废暂存间等为一般防渗区,防渗措施应符合相应的防渗要求;废水管网应可视化,污水处理站下游设置1个地下水监测点作为地下水环境影响跟踪监测点;罐区应设置围堰并设置雨污切换阀,厂区设置有效容积不小于2000m3事故池,确保事故废水得到有效收集;编制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六)按技术规范规整排污口。按要求规范设置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口应按要求设置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污染因子自动监测装置;废气排放口应规范设置常规监测孔和常规监测平台,以便于常规采样及监测。

   (七)严格执行排污总量控制。总量控制建议指标为: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的排放总量分别为28.709吨/年、4.785吨/年;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总量分别为0.253吨/年、0.384吨/年。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投入运行前,应依据有关规定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通过网站或其他公众便于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环保设施竣工时间、调试运行期限和验收报告,并在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向我局报送相关信息。验收报告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验收等相关信息。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若项目实施或运行后,国家和本市提出新的环境质量要求,或发布更加严格的污染排放标准,或项目运行出现明显影响区域环境质量的状况,你公司有义务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确保项目满足新的环境保护管理要求。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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