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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涪)环准〔2022〕048号 华峰苯精制项目
日期:2022-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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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华峰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年产20万吨苯精制项目(项目编码:2205-500102-04-05-65027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原则同意重庆环科源博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其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

一、项目建设地址:白涛工业园区重庆华峰化工有限公司新厂区北侧。

二、主要建设内容:占地面积约39790平方米,新建1条苯精制生产线,采取低温低压加氢工艺生产,年产纯苯20万吨。

三、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必须认真落实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重点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脱盐废水、回流废水、洗氨废水经汽提装置回收氨,塔底脱氨废水与地面冲洗废水、循环冷却废水、初期雨水以及生活污水一并依托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园区潘家坝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二)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驰放气、脱轻塔不凝气、氨汽提塔不凝气采用“洗氨塔+硫化氢吸收塔”处理,精馏冷凝不凝气、新建有机储罐废气采用“N-甲酰吗啉吸收塔”处理,其处理后的废气均依托重庆华峰聚酰胺有限公司液体焚烧炉装置焚烧处理,焚烧炉废气经“SNCR+急冷+干法脱酸+布袋除尘+SCR”处理达《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后通过50米高排气筒排放。依托的粗苯储罐废气经“冷凝回收+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的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应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要求。

按照“以新带老”要求,依托的装卸区装车废气采取“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排放;在建的新区污水处理站调节池、酸化池、沉淀池等产臭单元废气应经“水洗+碱洗”处理后通过20米高排气筒排放。

厂界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应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要求,硫化氢、氨、苯乙烯、二硫化碳、臭气无组织浓度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粗苯过滤杂质、加氢废催化剂、废吸附剂、废活性炭、废机油等危险废物依托企业现有危废暂存间暂存,并交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转移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执行。委托处置工业固废时,应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确保工业固废得到妥善处置。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生产废水及物料输送管道采取可视化设计;采取分区防渗措施,生产装置区、储罐区、初期雨水收集池等设为重点污染防治区,防渗性能应满足相应要求;设置地下水监控井;生产装置区、储罐区设置可燃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装置区设置围堤;新建罐区应设置围堰;设置事故水收集系统,依托重庆华峰仓储有限公司8000立方米事故废水池,确保事故废水得到有效收集;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六)加强碳排放管理

项目碳排放主要来自净调入电力和热力,在工艺设计、设备选型、节能管理等方面采取措施进一步减少碳排放。

   (七)规范规整排污口

规范设置排污口,废气排放口应设置常规监测孔和常规监测平台,以便于常规采样及监测。

   (八)总量控制指标

本项目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为0.0043t/a,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分别为18.13吨/年、2.27吨/年。

   (九)环境防护距离

拟建项目实施后,维持企业现有环境防护距离保持不变,即老区北面、西面和东面厂界设置150m的防护距离,废碱焚烧装置设置800m的环境防护距离;新厂区固废焚烧装置设置400m卫生防护距离;六期己二酸装置设置50m的环境防护距离。该范围内无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保护目标。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投入运行前,应依据有关规定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通过网站或其他公众便于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环保设施竣工时间、调试运行期限和验收报告,并在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向我局报送相关信息。验收报告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验收等相关信息。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若项目实施或运行后,国家和本市提出新的环境质量要求,或发布更加严格的污染排放标准,或项目运行出现明显影响区域环境质量的状况,你公司有义务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确保项目满足新的环境保护管理要求。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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