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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涪)环准〔2022〕084号 天原化工芳香腈新材料系列产品项目
日期:202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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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紫光天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芳香腈新材料系列产品项目(项目编码:2019-500102-026-03-092027)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鉴于该项目已经通过重庆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技术评估,我局原则同意重庆环科源博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其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

一、项目建设地址:白涛工业园区。

二、主要建设内容:项目位于现有厂区及厂区西侧新征少量用地,总占地面积约257947平方米。主要建设氯化车间、邻氯苯甲腈车间、对/间苯二甲腈车间、四氯对苯二甲腈车间、加氢车间、制剂车间及配套辅助工程、公用工程、贮运工程和环保工程等。拟建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主要建2套对苯二甲腈生产装置、2套四氯对苯二甲腈生产装置、2套邻氯苯甲腈生产装置、1套戊唑醇SC制剂生产装置,年产四氯对苯二甲腈2×10000吨、邻氯苯甲腈2×5000吨、戊唑醇SC制剂5000吨;二期主要建设2套间苯二甲腈生产装置、1套间苯二甲胺生产装置、1套苄胺和二苄胺生产装置、2套氯代甲苯生产装置,年产间苯二甲胺10000吨、苄胺5000吨、二苄胺5000吨、氯代甲苯(邻氯甲苯和对氯甲苯)2×25000吨。

三、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必须认真落实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重点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对苯二甲腈装置高浓废水、邻氯苯甲腈装置高浓废水、间苯二甲腈装置高浓废水采用单效蒸发处理。循环水站排水、纯水站排水、碱喷淋废水、化验室废水、地坪清洗水、设备清洗水、生活污水排入厂区新建废水处理站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总氮等处理达《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限值)后,通过园区废水收集管网排入潘家坝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化工园区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457-2012)后排入乌江。

(二)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邻氯苯甲腈生产装置废气经两级碳纤维吸附预处理后,与对苯二甲腈生产装置废气、四氯对苯二甲腈生产装置排渣废气以及对苯二甲腈生产装置、邻氯苯甲腈生产装置高浓废水单效蒸发废气采用RTO焚烧装置处理,焚烧废气采用“SCR(脱硝脱二噁英一体)+碱喷淋吸收+活性炭吸附”工艺处理达标后通过45米高排气筒排放,排放废气中氨、氯化氢、苯系物、氯苯类、非甲烷总烃、总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噁英类应满足《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排放限值要求。

四氯对苯二甲腈生产装置捕集尾气经“二级碳纤维吸附+洗涤过滤+三级降膜吸收+两级碱喷淋吸收”处理达标后通过35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氯气、氯化氢、非甲烷总烃、总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因子应满足《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排放限值要求。

戊唑醇SC制剂生产装置废气经“布袋除尘+二级活性炭吸附”工艺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总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因子应满足《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排放限值要求。

间苯二甲腈生产装置、间苯二甲胺生产装置、苄胺和二苄胺生产装置废气与间苯二甲腈生产装置高浓废水蒸发废气采用RTO焚烧装置处理,焚烧废气采用“SCR(脱硝脱二噁英一体)+碱喷淋吸收+活性炭吸附”工艺处理达标后通过45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氨、苯系物、非甲烷总烃、总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噁英类等污染因子应满足《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排放限值要求。

氯代甲苯生产装置甲苯氯化废气、脱酸废气经“二级树脂吸附+洗涤分层+三级降膜吸收+两级碱喷淋吸收”处理达标后通过35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氯气、氯化氢、甲苯、氯苯类、非甲烷总烃等污染因子应满足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排放限值要求。

氯代甲苯生产装置脱重废气、脱苯废气、初分废气、邻氯甲苯精馏废气、对氯甲苯初馏废气、对氯甲苯精馏废气等经“二级树脂吸附+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通过35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甲苯、氯苯类、非甲烷总烃等污染因子应满足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排放限值要求。

危险废物暂存库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总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因子应满足《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

废水处理站废气经“碱喷淋吸收+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硫化氢、氨、非甲烷总烃等污染因子应满足《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

导热油炉采取低氮燃烧措施,燃烧废气经25米高排气筒排放,燃烧废气应满足重庆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58-2016)及其第1号修改单排放限值要求。

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专用烟道引至楼顶排放,非甲烷总烃、油烟排放浓度应满足重庆市《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859-2018)要求。

强化挥发性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甲苯、对二甲苯、间二甲苯等储罐呼吸废气经管道收集至RTO装置焚烧处理后排放;质检中心实验废气通过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引至屋顶排放;加强甲苯、对二甲苯、间二甲苯等物料运输和装卸过程中的无组织排放管理,减少无组织废气产生量;厂界氯化氢、氯气、氯苯类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颗粒物、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

项目厂界外设置250米环境防护距离,该范围内无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环境保护目标,今后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上述环境保护目标。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规范设置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暂存间。项目副产的31%盐酸和10%次氯酸钠应满足相应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相关管理要求,不满足要求的应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置。未沾染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废物的废包装定期交由一般工业固废处置单位或外售厂商、物资回收单位循环利用。废催化剂、精馏残渣、汽化残渣、滤渣、废碳纤维、废树脂、分层废液、废活性炭、戊唑醇SC制剂装置废包装、高浓废水单效蒸发残渣、废水处理站栅渣和污泥、废导热油、废机油、废油桶等危险废物交由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转移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执行。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时,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置,餐厨垃圾交由有餐厨垃圾处理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置。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工程设计、建设和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安全规范和要求;生产废水和物料输送管道应可视化;按要求采取分区防渗措施,生产装置区、储罐区、装卸区、废水处理站、事故池、原料库、甲类库房、成品库、芳香腈库和危废暂存库等区域设为重点污染防治区,其防渗性能应满足相应防渗要求;设置地下水监控井;生产装置区、罐区、危废暂存库设置可燃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装置区设置围堰、收集沟和应急收集池;罐区分罐组设置围堰;液氨罐区设置备用液氨储罐,配套事故处置区域及水雾喷淋吸收装置;液氯罐区设置备用液氯储罐,配套事故处置区域及液碱喷淋吸收装置;液氯、液氨输送管道设置紧急切断阀;甲类库房、芳香腈库、原料库、成品库出入口设置坡形围堰;装卸区设置收集沟和应急收集池;设置有效容积不低于6000立方米事故池(含初期雨水收集池),设置事故废水收集系统,配套设置雨污切换阀;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六)加强碳排放管理。

项目碳排放主要来自燃料燃烧排放、生产过程排放和购入的电力和热力排放,企业应在设备选型、工艺设计、节能管理等方面提出碳减排措施,尽量减少碳排放。

(七)规范规整排污口。

规范设置厂区污水处理站排放口,并设置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因子在线监测设施;废气排放口应规范设置常规监测孔和常规监测平台,以便于常规采样及监测。

(八)总量控制指标。

新增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为12.23吨/年、1.53吨/年;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总量为3.75吨/年、51.42吨/年、24.85吨/年。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投入运行前,应依据有关规定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通过网站或其他公众便于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环保设施竣工时间、调试运行期限和验收报告,并在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向我局报送相关信息。验收报告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验收等相关信息。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若项目实施或运行后,国家和本市提出新的环境质量要求,或发布更加严格的污染排放标准,或项目运行出现明显影响区域环境质量的状况,你公司有义务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确保项目满足新的环境保护管理要求。

七、该项目在正式投入生产后,应适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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