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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涪)环准〔2025〕30号 华峰铝业年产45万吨新能源汽车用高端铝板带箔智能化建设项目
日期:202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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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峰铝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年产45万吨新能源汽车用高端铝板带箔智能化建设项目(项目编码:2409-500102-04-05-897657)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原则同意重庆环科源博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结论及其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

一、项目建设地址:白涛工业园区华峰大道10号。

二、主要建设内容:利用现有熔铸车间和新增建设用地,新建熔铸、热轧、冷轧、精整等铝压延加工设施设备,年产新能源汽车用高端铝板带箔材45万吨。

三、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必须认真落实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重点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铝扁锭铸造直接冷却废水经浊循环冷却系统沉淀+过滤处理后循环使用,定期外排;废乳化液处理废水、空压机含油废水和拉矫清洗废水经“隔油+金刚膜处理系统+三级膜过滤+浓缩液蒸发”处理达标后与浊循环冷却废水、净循环冷却废水一并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进入潘家坝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后达标排放。厂区污水排放口中pH、COD、BOD5、SS、石油类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氨氮、总磷和总氮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

(二)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熔保炉组炉内高温烟气经“风冷+袋式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1根25m高排气筒排放;熔保炉组炉门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25m高排气筒排放;排气筒外排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氟化物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59-2016),氯化氢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

3台均热炉和5台加热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天然气燃烧废气分别通过23m高排气筒排放;20台退火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天然气燃烧废气分别通过8根23m高排气筒排放;排气筒外排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59-2016)。

20台退火炉产生的油雾废气经4套油雾净化装置处理达标后分别通过25m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非甲烷总烃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

压延车间热轧废气分别经3套油雾净化装置处理后分别通过25m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

按照“以新带老”原则对现有废气处理设施进行改造,现有85t熔保炉组炉门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新建熔保炉组炉门烟气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相关要求,现有铝灰渣仓库无组织排放的铝灰渣贮存含氨废气采用“水喷淋吸收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

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氟化物、氯化氢等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减振、消声等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规范设置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和危险废物暂存库。残次品、切余料和废金属屑等一般工业固废直接回用于熔炼工序;废包装材料交有处置能力单位综合利用;废油渣和残液、废过滤介质、废轧制油、废润滑油和液压油及废油桶、废硅藻土、废石棉和废弃高温布袋分类收集暂存于危废贮存库,铝灰渣、除尘灰暂存于现有铝灰渣仓库,定期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转移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执行。委托处置工业固废时,应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依规处置工业固废。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处理。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采取分区防渗,新建危废贮存库、废乳化液处理废水处理装置区域为重点防渗区,其防渗性能应满足相应要求;压延车间车间设置安全报警系统并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充分依托现有厂区已建有效容积约为300m3的事故池,并在新建厂区内设置有效容积不低于396m3事故池及配套雨污切换阀;收集的事故废水应经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修订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备案。

(六)按技术规范规整排污口。

按要求规整厂区废水、废气排放口;废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废气排放口应规范设置常规监测孔和常规监测平台,以便于常规采样及监测。

(七)总量控制指标。

项目实施后,全厂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分别为6.422吨/年,0.801吨/年,其中化学需氧量增加2.867吨/年,氨氮排放增加0.363吨/年;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排放分别为251.893吨/年,21.14吨/年,177.974吨/年,253.145吨/年,其中颗粒物排放量增加34.86吨/年,二氧化硫排放量增加17.557吨/年,氮氧化物减少0.52吨/年,非甲烷总烃增加10.005吨/年。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投入运行前,应依据有关规定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通过网站或其他公众便于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环保设施竣工时间、调试运行期限和验收报告,并在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向我局报送相关信息。验收报告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验收等相关信息。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若项目实施或运行后,国家和本市提出新的环境质量要求,或发布更加严格的污染排放标准,或项目运行出现明显影响区域环境质量的状况,你公司有义务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确保项目满足新的环境保护管理要求。

七、本批准书不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外事项进行审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批准书不作为履行其他建设手续、审查手续的依据或前置条件。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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