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良人良(重庆)食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米良人良(重庆)食品加工厂项目(一期)(项目编码:2207-500102-04-01-91612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原则同意重庆一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结论及其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
一、项目建设地址:涪陵高新区李渡组团。
二、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占地面积33173平方米,一期总建筑面积45851.84平方米。建设生产厂房1栋,布设火锅底料和酥肉生产设施设备,同时配套建设辅助用房、门卫室、食用油罐区等公辅设施。年产火锅底料11000吨、酥肉2400吨。
三、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必须认真落实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重点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原料清洗废水、蒸煮废水、设备清洗废水等生产废水经隔油处理后再与检测仪器清洗废水、车间地面清洗废水、锅炉软水制备废水、锅炉排污水、热水循环罐排水一并进入厂区生产废水处理站处理,生产废水处理站处理能力不低于400m³/d。生活污水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处理规模不低于50m³/d。处理后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一并经厂区废水总排口排入园区市政污水管网,再进入大耍坝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厂区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中的pH、COD、BOD5、SS、动植物油满足《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1992)三级标准,LAS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标准,氨氮、总磷、总氮、色度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级标准。
(二)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牛油熬制油烟及天然气燃烧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一并经静电式油烟净化器处理达标后通过1根43m高排气筒排放;1#~9#炒锅炒制油烟及天然气燃烧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一并经静电式油烟净化器处理达标后通过1根43m高排气筒排放;10#~18#炒锅炒制油烟及天然气燃烧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一并经静电式油烟净化器处理达标后通过1根43m高排气筒排放。以上各排气筒外排废气中油烟、非甲烷总烃应满足《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859-2018),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50/418-2016)。
反应釜炒制油烟经静电式油烟净化器处理达标后通过1根43m高排气筒排放;酥肉预炸线油烟经静电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1根43m高排气筒排放;酥肉复炸线及风选线油烟采用集气罩收集,一并经静电式油烟净化器处理达标后通过1根43m高排气筒排放。以上各排气筒外排废气中油烟、非甲烷总烃应满足《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859-2018)。
2台锅炉使用天然气作为燃料,并采用低氮燃烧技术。2台锅炉天然气燃烧废气分别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气筒外排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林格曼黑度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58-2016)及第1号修改单。
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设备处理后通过专用管道引至楼顶排放。排气筒外排废气中油烟、非甲烷总烃应满足《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859-2018)。
厂界油烟、非甲烷总烃、颗粒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硫化氢、氨、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西、北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东、南厂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规范设置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和危险废物暂存点;废原材料包装、筛选废物、熬制废渣、离心料渣、废培养基、废离子交换树脂、酥肉废渣、油炸废油、不合格品、废油脂等一般工业固废交由有相应处理能力单位处置;废水处理站污泥交由有能力单位定期清掏处理;产品检测废液、废试剂瓶、废紫外线灯管、空压机含油废液、废柴油、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含油棉纱手套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后,定期交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转移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执行。委托处置工业固废时,应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确保工业固废得到依法依规处置。生活垃圾交由市政环卫部门处理。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采取分区防渗,食用油罐区、柴油储油间、危险废物贮存点、污水处理设施区域采取重点防渗,其防渗性能应满足相应要求;食用油罐区、柴油储油区应设置围堰或托盘,确保泄漏物料能够得到有效收集;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六)按技术规范规整排污口。
按要求规整厂区废水、废气排放口,废水排口应安装流量计;各废气排放口应规范设置常规监测孔和常规监测平台,以便于常规采样及监测。
(七)总量控制指标。
本项目废水中新增COD、氨氮排放量分别为5.804t/a,1.451t/a,废气中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排放量分别为0.868t/a、3.289t/a、1.689t/a。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投入运行前,应依据有关规定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通过网站或其他公众便于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环保设施竣工时间、调试运行期限和验收报告,并在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向我局报送相关信息。验收报告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验收等相关信息。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若项目实施或运行后,国家和本市提出新的环境质量要求,或发布更加严格的污染排放标准,或项目运行出现明显影响区域环境质量的状况,你公司有义务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确保项目满足新的环境保护管理要求。
七、本批准书不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外事项进行审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批准书不作为履行其他建设手续、审查手续的依据或前置条件。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