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涪陵绕城西环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涪陵绕城高速公路李渡至新妙段(项目编码:2020-500102-48-01-153770)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原则同意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其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
一、项目建设地址:李渡街道、马鞍街道、义和街道、石沱镇、新妙镇。
二、主要建设内容:项目起点位于李渡街道明家湾社区,与S18长涪高速通过明家湾枢纽互通衔接,终点在新妙镇弋阳枢纽与G5021石渝高速实现交通转换。项目途经李渡街道、马鞍街道、义和街道、石沱镇、新妙镇,桩号范围K2+100~K25+399,全线里程23.346km,设计速度100km/h。义和互通至石沱互通段采用双向六车道建设标准,路基宽33.5m;其余路段采用双向四车道建设标准,路基宽度为26.0m。连接线设计标准采用二级公路标准,设计速度为40km,路基宽8.5米,双向两车道。设桥梁6438.7m/18座;隧道4042m/4座;互通立交6座、收费管理区3处、养护工区1处、隧道管理站1处。同步建设义和、石沱2条互通连接线,共长1.1km。
三、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必须认真落实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重点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
施工期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加强对临时占地表层土壤保护,妥善堆存剥离表土,施工结束后应及时采取复垦等生态恢复措施;加强临时工程边坡防护,弃渣场按照“先挡后弃”的原则处置废弃土石方,并落实截排水沟、拦渣坝、挡墙等水土保持措施;合理设置施工便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尽可能减少占地范围;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敏感区设置弃土场和生产生活区临时设施。
涉及法定保护区段应在开工前依法依规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穿越、占用法定保护区的行政许可等相关手续,强化减缓和补偿措施,否则不得在相关区域动工建设。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后用作农家肥,或经隔油沉淀处理后用于场地清洁及绿化;预制场、拌合站施工生产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混凝土拌合或洒水降尘;隧道施工应结合超前地质预报超前封堵,并采取初期支护、二次衬砌等工程措施,减少隧道施工涌水;隧道施工采用清污分流措施,衬砌段围岩渗水引入隧道涌水沉淀池处理后排放,其他施工废水通过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严禁随意排入外环境。
运营期沿线收费站等附属设施生活污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后回用于绿化和道路清扫、消防等,严禁随意排入外环境。
(三)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加强施工场地管理,硬化施工场地内道路及材料堆放场地并采取洒水降尘措施;加强施工运输车辆管理,散货物料运输应采用密闭式车辆,设置汽车冲洗设施对运输车辆轮胎进行冲洗;施工场地散装物料应密闭存放或采用防尘布遮盖;加强施工机械设备维护保养,施工车辆满足尾气达标排放要求。
拌合站应采取防风遮挡措施或洒水降尘措施;拌合装置必须封闭作业,同时配备有效的防尘降尘装置;混凝土拌合采用湿法搅拌混凝土,搅拌设备采取全封闭作业,并配备除尘设施;沥青混凝土拌合应密封并配备除尘装置;沥青混凝土拌合站严禁采用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项目临时建设的所有拌合站,均应在施工结束后自行拆除并采取生态植被恢复措施。混凝土拌合站及水稳站颗粒物执行《重庆市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656-2016),其他颗粒物和沥青烟执行《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50/418-2016)。
运营期加强公路、路面养护和道路绿化等日常管理。收费站等服务设施的餐饮油烟排放应满足《重庆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859-2018)。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设备;合理安排爆破作业时间,禁止夜间或正午休息时间进行爆破,爆破作业应控制爆破炸药总量,采取秒差爆破或微差爆破等技术。施工期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运营期应设置折板式声屏障,并进一步优化声屏障的形式、结构、材质、长度和高度设计,确保降噪效果;加强对公路沿线噪声敏感点跟踪监测,若出现噪声超标或扰民现象应及时采取安装隔声窗、功能置换等措施。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施工期废弃土石方运应至弃渣场处置,弃渣场应设置挡渣墙及截排水设施,施工结束后及时采取绿化等生态恢复措施。弃渣场选址不得涉及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施工产生的废机油等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运营期收费站等产生的生活垃圾定期清运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施工期机械定期进行检查保养防止漏油,汽、柴油罐设置地点应远离地表水体布局,废弃机械油料及废机油妥善回收处理。运营期跨河桥梁采用加强型防撞栏设计,同时加强桥梁照明交通设施的设计。编制施工期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通过网站或其他公众便于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环保设施竣工时间、调试运行期限和验收报告,并在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向我局报送相关信息。验收报告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验收等相关信息。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若项目实施或运行后,国家和本市提出新的环境质量要求,或发布更加严格的污染排放标准,或项目运行出现明显影响区域环境质量的状况,你公司有义务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确保项目满足新的环境保护管理要求。
七、本批准书不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外事项进行审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批准书不作为履行其他建设手续、审查手续的依据或前置条件。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