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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涪)环准〔2025〕67号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新能源汽车电池箱项目
日期:202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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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年产新能源汽车电池箱20万套(项目编码:2208-500102-04-01-85103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原则同意国药集团重庆医药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结论及其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

一、项目建设地址:白涛工业园区龙桥组团。

二、主要建设内容:建设3栋生产厂房,设置新能源汽车电池箱机加工线、喷漆线、喷粉线,年产新能源电池箱(新能源汽车电池托盘)20万套。

三、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必须认真落实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重点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打磨水帘废水、超声波清洗废水、抹布清洁废水、洗枪废水、喷漆水帘废水、喷淋塔废水、地面清洁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再与经生化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一并通过厂区污水总排口排入园区市政污水管网,厂区废水总排口排放废水中pH、COD、悬浮物等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氨氮、总磷、总氮应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级标准,甲苯、二甲苯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排放标准。

(二)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机器人焊接及人工补焊焊接废气经布袋除尘后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等污染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

喷漆废气经水帘柜处理后,同调漆、烤漆等废气一并经“喷淋+干式过滤+吸附浓缩+催化燃烧”处理后通过1根20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非甲烷总烃、颗粒物、二甲苯、甲苯、苯系物等污染物应满足《摩托车及汽车配件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60-2016)。

喷粉废气经粉磨回收系统+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应满足《摩托车及汽车配件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60-2016)

固化废气经“管壳式换热器+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非甲烷总烃等《摩托车及汽车配件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60-2016)

污水处理站臭气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引至屋顶排放;危废贮存库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引至屋顶排放。厂界颗粒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厂区内非甲烷总烃、二甲苯、甲苯、苯系物应满足《摩托车及汽车配件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60-2016)。臭气浓度、氨、硫化氢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西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其余测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规范设置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和危险废物暂存库;焊渣、废塑粉、废挂钩、未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塑料薄膜和废包装材料、喷粉除尘器收集灰等一般工业固废定期交由有相应处理能力单位处置;含油金属屑、废切削液、打磨过滤铝渣、沾染油漆的废塑料薄膜和废包装材料、废稀释剂、漆渣、废催化剂、废活性炭、废干式过滤棉、废润滑油、含油抹布劳保用品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定期交由有相应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转移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执行。委托处置工业固废时,应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确保工业固废得到依法依规处置。生活垃圾交由市政环卫部门处理。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采取分区防渗,喷漆线调漆、喷漆、烤漆区、CNC加工区、CNC清洗机区、危险品库、危废贮存库、污水处理站、生化池等采用重点防渗,其防渗性能应满足相应要求;润滑油等液体物料暂存区域应设置托盘等防泄漏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六)按技术规范规整排污口。

按要求规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应规范设置常规监测孔和常规监测平台,以便于常规采样及监测。

(七)总量控制指标。

本项目生活污水新增COD、氨氮排放量分别为0.971t/a,0.01618t/a,废气中新增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量0.898t/a,0.936t/a。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投入运行前,应依据有关规定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通过网站或其他公众便于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环保设施竣工时间、调试运行期限和验收报告,并在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向我局报送相关信息。验收报告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验收等相关信息。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若项目实施或运行后,国家和本市提出新的环境质量要求,或发布更加严格的污染排放标准,或项目运行出现明显影响区域环境质量的状况,你公司有义务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确保项目满足新的环境保护管理要求。

七、本批准书不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外事项进行审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批准书不作为履行其他建设手续、审查手续的依据或前置条件。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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