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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涪)环准〔2025〕101号重庆三爱海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气门扩建二期工程项目
日期:2025-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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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爱海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气门扩建二期工程项目(项目代码:2411-500102-04-02-98979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原则同意中煤科工重庆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编制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结论及其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

一、项目建设地址:涪陵区聚源大道。

二、主要建设内容:厂区西侧新建厂房面积2.8万平方米,新建20条机加工生产线,同时利用原有厂房新增下料、锻压、热处理、校直、分选、充钠、焊接、氮化等设备并依托现有设备进行扩建,年新增进排气门7000万只。

三、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必须认真落实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重点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采取雨污分流、污污分流。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依托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氮化前处理含油废水及含油清洗废水经氮化前处理系统处理;下料清洗废水、精加工清洗废水、探伤废水、地面清洗废水、离子氮化前清洗废水、自动氧化线清洗废水、PVD涂层前清洗废水经清洗废水处理系统处理;氮化后清洗废水及氧化后清洗废水经含氰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处理后的生产废水和经生化处理的生活污水一并通过厂区总排口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大耍坝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厂区总排口排放废水中pH、COD、BOD5、SS、石油类、动植物、氰离子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氨氮、总磷应满足《污水排入城镇地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

(二)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下料工段现有及新增磨杆废气依托现有2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分别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热处理工段现有设备产生的抛丸废气经现有3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分别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新增设备产生的抛丸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粗加工工段现有设备抛丸废气经现有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氮化喷砂工段现有喷砂机抛丸废气经现有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新增2台喷砂机产生的抛丸废气经自带滤筒除尘器处理后依托现有喷砂机抛丸废气排气筒排放。PVD涂层线新增喷砂机抛丸废气经自带滤筒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上述排气筒外排废气中颗粒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50/418-2016)。

热处理工段现有及新增淬火废气均依托现有1套水喷淋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8)排放;热处理工段新增及依托现有设备回火废气均依托现有4套静电除尘设施处理后分别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气筒外排废气中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等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50/418-2016)。

氮化工段现有设施氮化废气分别经现有4套三级碱洗+NaClO氧化喷淋净化系统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排放;新建2条盐浴氮化线氮化废气经新增2套三级碱洗+NaClO氧化喷淋净化系统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排放;排气筒外排废气中氰化氢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50/418-2016),氨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

现有锅炉采用天然气为燃料并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烧废气通过8m高排气筒排放,排气筒外排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658-2016)。

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氰化物无组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氨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北侧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4类标准,其预测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设置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和危险废物暂存库规范贮存工业固废;废金属、废金属料、废砂轮、废金属颗粒(含废钢丸)、不合格品、废包装材料、空压机废干燥剂等一般工业固废交由有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置;废氮化渣、废油桶、化学品废包装桶、废含油棉纱及手套、废切削液、废油、废钻孔油过滤介质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废暂存库,废金属钠暂存于钠暂存库,定期交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湿式机加及切削液过滤循环系统产生的废金属应进行鉴定,若鉴定为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要求进行管理,若鉴定为一般工业固废则交由有相应能力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转移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执行。委托处置工业固废时,应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确保工业固废得到依法依规处置。生活垃圾交由市政环卫部门处理。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钠暂存间、油料仓库、化工仓库、危险废物贮存库、综合废水处理站为重点防渗区,其防渗性能应满足相应要求;液体原料储存区域应设置防渗托盘及围堰,确保泄漏物料能够得到有效收集;修订突发环境风险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六)按技术规范规整排污口。

按要求规整厂区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应规范设置常规监测孔和常规监测平台,以便于常规采样及监测。

(七)总量控制指标。

项目废气中新增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排放量分别为1.897t/a、0.046t/a、0.252t/a和0.889t/a;废水中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1.878t/a、0.130t/a。项目建成后全厂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排放量分别为6.648t/a、0.367t/a、2.019t/a和3.685t/a;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为26.629t/a、3.353t/a。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投入运行前,应依据有关规定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通过网站或其他公众便于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环保设施竣工时间、调试运行期限和验收报告,并在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向我局报送相关信息。验收报告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验收等相关信息。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若项目实施或运行后,国家和本市提出新的环境质量要求,或发布更加严格的污染排放标准,或项目运行出现明显影响区域环境质量的状况,你公司有义务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确保项目满足新的环境保护管理要求。

七、本批准书不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外事项进行审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批准书不作为履行其他建设手续、审查手续的依据或前置条件。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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