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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涪)环准〔2025〕103号中科润资(重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气凝胶产业基地项目
日期: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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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润资(重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重庆气凝胶产业基地项目(项目代码:2407-500102-04-01-271647)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原则同意重庆环科源博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结论及其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

一、项目建设地址:重庆白涛工业园区(白涛组团)。

二、主要建设内容:项目用地面积229391m2,建设气凝胶玻纤绝热毡生产线、气凝胶粉生产线,配套建设乙醇回收装置及公辅工程,采用超临界干燥工艺生产气凝胶绝热复合材料,年产气凝胶毡300万㎡,气凝胶粉粒100吨。

三、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必须认真落实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重点应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采取雨污分流、污污分流;质检分析废水、实验室车间地面清洁废水及生活污水经一体化设施(处理能力20m3/d)处理后与循环水站排水一并经厂区总排口接入园区市政管网,最终排入园区潘家坝污水处理厂。厂区总排口排放废水中pH、COD、BOD5、SS、石油类、动植物油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氨氮应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级标准限值。

(二)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溶胶配制废气、淋胶废气经二级水喷淋塔+气雾分离+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气凝胶粉及毡生产线超临界干燥冷凝不凝气经二级水喷淋塔+气雾分离+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乙醇回收装置不凝气及乙醇废液装车废气经二级水喷淋塔+气雾分离+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上述排气筒外排废气中HCl、非甲烷总烃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50/418-2016),氨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

导热油炉采用低氮燃烧方式,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10m高排气筒排放,排气筒排放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658-2016)及第1号修改单。

气凝胶粉料仓废气设置仓顶布袋除尘器;罐区储罐采用内浮顶罐;车间外非甲烷总烃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50/418-2016),氨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设置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及危险废物暂存库,规范贮存工业固废。玻璃纤维废包装袋等一般工业固废交由有处理能力单位处理;乙醇回收残液、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分析室废物等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相应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转移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执行。委托处置工业固废时,应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依规处置工业固废。生活垃圾交由市政环卫部门处理。

(五)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配料淋胶厂房、干燥厂房、乙醇回收装置、罐区、危化品库、应急事故水池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库作为重点防渗区,其防渗性能应满足相应要求;生产废水、物料输送等管线敷设应“可视化”;厂区南侧设置1个地下水监测井,定期对监控井地下水水质进行监测。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管理中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安全规范和要求;罐区应设置围堰,并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设置有效容积不低于1550立方米事故池(兼初期雨水池),雨水管网应设置雨污切换装置,确保事故废水能够得到有效收集;编制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应急预案并备案。

(七)按技术规范规整排污口。

按要求规整厂区废水、废气排放口,各废气排放口应规范设置常规监测孔和常规监测平台,以便于常规采样及监测。

(八)总量控制指标。

项目废水污染物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分别为0.370吨/年、0.046吨/年;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总量分别为0.415吨/年、0.396吨/年、1.038吨/年、3.186吨/年。

四、项目所在区域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建成前,项目不得投入运行。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投入运行前,应依据有关规定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通过网站或其他公众便于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环保设施竣工时间、调试运行期限和验收报告,并在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向我局报送相关信息。验收报告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验收等相关信息。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若项目实施或运行后,国家和本市提出新的环境质量要求,或发布更加严格的污染排放标准,或项目运行出现明显影响区域环境质量的状况,你公司有义务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确保项目满足新的环境保护管理要求。

七、本批准书不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外事项进行审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批准书不作为履行其他建设手续、审查手续的依据或前置条件。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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