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卡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高性能复合材料轻量化零部件研发及制造项目(二期)(项目代码:2211-500102-04-05-342229)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原则同意重庆环科源博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结论及其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
一、项目建设地址:涪陵高新区李渡组团。
二、主要建设内容:占地面积约100亩,建设12条生产线,年产高性能纤维复合材料部件240万件。
三、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必须认真落实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重点应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生化池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大耍坝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厂区总排口排放废水中pH、COD、BOD5、SS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标准;氨氮应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级标准限值。
(二)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1号生产车间喷胶废气、注胶固化废气、脱模废气、模压成型废气、清洁废气经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9米高排气筒排放;2号生产车间模压成型废气经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通过19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非甲烷总烃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
每2台激光切割机配一套除尘装置。1号生产车间14台切割机废气通过7套布袋除尘设施处理后通过19米高排气筒排放;2号生产车间18台切割机废气通过9套布袋除尘设施处理后通过19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50/418-2016)。
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颗粒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50/418-2016)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设置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及危险废物暂存库,规范贮存工业固废。边角料、废抹布、废布袋、一般废包装材料、收集尘等一般工业固废交由有处理能力单位处理;废树脂、废活性炭、废机油、沾染有机溶剂的废抹布手套、清洗废液、含油废包装桶及结构胶、聚氨树脂、环氧树脂、脱模剂、清洗剂废包装桶等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相应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转移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执行。委托处置工业固废时,应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依规处置工业固废。生活垃圾交由市政环卫部门处理。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化学品库、危废暂存间等采取重点防渗,其防渗性能应满足相应要求;液体原辅料贮存区应设置托盘或围挡,确保泄漏物料能够得到有效收集。
(六)按技术规范规整排污口。
按要求规整厂区废水、废气排放口,各废气排放口应规范设置常规监测孔和常规监测平台,以便于常规采样及监测。
(七)总量控制指标。
本项目废水污染物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分别为0.2106吨/年、0.028吨/年;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总量为1.92吨/年、2.77吨/年。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投入运行前,应依据有关规定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通过网站或其他公众便于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环保设施竣工时间、调试运行期限和验收报告,并在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向我局报送相关信息。验收报告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验收等相关信息。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若项目实施或运行后,国家和本市提出新的环境质量要求,或发布更加严格的污染排放标准,或项目运行出现明显影响区域环境质量的状况,你公司有义务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确保项目满足新的环境保护管理要求。
七、本批准书不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外事项进行审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批准书不作为履行其他建设手续、审查手续的依据或前置条件。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