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乌江涪陵榨菜绿色智能化生产基地(一期)(项目代码:2020-500102-13-03-00000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原则同意中煤科工重庆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编制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结论及其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
一、项目建设地址:马鞍街道人和社区(涪陵高新区李渡组团)。
二、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总占地面积为58.7万㎡,建设30万吨榨菜产品智能化生产线,配套智能建设物流中心、动力中心、变配电、污水处理站及其他公辅工程,年产榨菜30万吨。
三、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必须认真落实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重点应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新建1套处理能力为20t/h MVR蒸发浓缩设备,二腌液、三腌液上层清液及部分脱盐水经MVR蒸发浓缩成复腌液,再回用于腌制榨菜原料;一次腌制废水经过滤+沉淀处理后,再与MVR沉淀池浓液、腌制池清洗废水、外来二腌菜废水、看筋废水、榨菜清洗废水、部分脱盐废水、脱水废水、生产车间及设备清洗废水、MVR蒸发系统冷凝水及清洗废水、锅炉排污水、生活污水进入厂区废水处理站处理后经市政管网排入大耍坝污水处理厂。按照《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6817-2025)及《榨菜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1050-2020)规定,在不造成管网腐蚀和淤积堵塞、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水满足设计处理能力和确保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厂区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排口排放废水中pH、COD、BOD5、SS、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全盐量等污染因子应满足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协商约定排放浓度限值,氯离子应满足《榨菜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1050-2020),且废水排放总量不得超过大耍坝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能力10%。若国家和本市提出新的环境保护管理要求,或发布更加严格的污染排放标准,你公司应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确保项目满足环境保护管理要求和新的污染排放标准。
(二)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5台锅炉(4用1备)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天然气燃烧废气分别通过5根12m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658-2016)及1号修改单要求。
一次腌制废水暂存池、综合废水处理站臭气分别经“喷淋+生物滤池”处理后通过2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
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引至楼顶排放,外排废气中油烟、非甲烷总烃应满足《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859-2018)。
厂界无组织排放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设置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及危险废物暂存库,规范贮存工业固废。菜皮、菜渣、废包装材料应交由有能力单位处理;综合废水处理站污泥经机械浓缩+压滤脱水后交由有能力单位处理;废润滑油、废油桶、废含油棉纱手套、氢氧化纳废包装袋、实验室废包装袋及废液等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转移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执行。委托处置工业固废时,应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依规处置工业固废。生活垃圾交由市政环卫部门处理。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污水管网采取“可视化”设计;污水处理站各池体、污水管网敷设区、腌制池、加工车间及加药间地面应采取防渗处理;一次腌制废水暂存池应设置液位计,预留不小于4000m3有效容积用于收集事故状态下废水。
(六)按技术规范规整排污口。
按要求规整厂区废水、废气排放口,生产废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在线监测装置;燃气锅炉排气筒应设置氮氧化物在线监测装置,各废气排放口应规范设置常规监测孔和常规监测平台以便于常规采样及监测。
(七)总量控制指标。
项目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分别为155.40吨/年、38.85t/a吨/年;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为2.64吨/年、2.88吨/年、7.72吨/年。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投入运行前,应依据有关规定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通过网站或其他公众便于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环保设施竣工时间、调试运行期限和验收报告,并在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向我局报送相关信息。验收报告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验收等相关信息。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若项目实施或运行后,国家和本市提出新的环境质量要求,或发布更加严格的污染排放标准,或项目运行出现明显影响区域环境质量的状况,你公司有义务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确保项目满足新的环境保护管理要求。
七、本批准书不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外事项进行审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批准书不作为履行其他建设手续、审查手续的依据或前置条件。
八、项目因发生重大变动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涪)环准〔2020〕13号)作废。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