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涪鑫数智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涪陵高新区新能源汽车轻量化零部件厂房及智能产线项目(项目编码:2509-500102-04-01-480810)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原则同意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其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
一、项目建设地址:涪陵高新区李渡组团。
二、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建设用地约237亩,新建厂房约9.73万平方米,建设轻量化零部件厂房、智能产线及相关配套设施,外购汽车车身零部件进行喷涂,年产12万套汽车零部件。
三、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必须认真落实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重点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磷化废水依托鑫源汽车有限公司磷化废水预处理系统处理;洪流热水洗、预脱脂及脱脂洗槽脱脂废液依托鑫源汽车有限公司一体化气浮预处理工艺处理后,与脱脂后工件清洗脱脂废水一并依托鑫源汽车有限公司脱脂废水预处理系统处理;电泳洗槽、电泳后水洗、滑撬格栅清洗产生的电泳废水及空调系统冷凝水依托鑫源汽车有限公司电泳废水预处理系统处理。上述废水处理后和生活污水依托鑫源汽车有限公司综合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再与冷却循环水系统排水、纯水制备系统排水、锅炉循环水系统排水一并通过园区污水管网进入李渡大耍坝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磷化废水预处理系统废水排口总镍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1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鑫源汽车有限公司废水总排口废水中pH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标准,石油类、总锌、总锰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一级标准,氨氮、总氮、总磷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级标准。鑫源汽车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扩建完成前,本项目不得投产运营。
(二)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电泳废气经“纤维棉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24m高排气筒排放;危险废物贮存库废气经“纤维棉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上述排气筒外排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总挥发性有机物应满足《摩托车及汽车配件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60-2016)。
中涂漆、色漆及罩光漆喷漆废气分别经干式纸盒过滤漆雾捕集处理后,与中涂流平废气、罩光漆流平废气、喷枪清洗废气、色漆闪干废气、罩光漆调漆废气一并通过“沸石转轮吸附+三室RTO焚烧装置”处理;中涂漆及色漆调漆废气经“纤维棉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注蜡废气、涂胶废气分别经纤维棉过滤处理后一并通过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5处补漆废气分别经纤维棉过滤处理后通过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检查精修废气经纤维棉过滤处理。上述处理后的废气通过1根32米高排气筒集中排放,排气筒外排废气中甲苯与二甲苯、苯系物、非甲烷总烃、总挥发性有机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应满足《摩托车及汽车配件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660-2016)。
电泳、中涂及面涂烘干废气经1套三室RTO焚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32米高排气筒排放,排气筒外排废气中甲苯与二甲苯、苯系物、非甲烷总烃、总挥发性有机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应满足《摩托车及汽车配件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660-2016),颗粒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50/418-2016)。
电泳烘干、中涂烘干、色漆闪干、面漆烘干燃烧器天然气燃烧废气直接经18根24米高排气筒排放,排气筒外排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59-2016)。
2台燃气热水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天然气燃烧废气分别通过2根24米高排气筒排放,排气筒外排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658-2016)。
厂界无组织颗粒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50/418-2016);甲苯、二甲苯、苯系物、非甲烷总烃等污染物应满足《摩托车及汽车配件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660-2016),其中非甲烷总烃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管控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临路侧北厂界、西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4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规范设置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和危险废物暂存库。洪流水洗废渣、脱脂残渣、磷化渣、脱脂液油水分离器废油、废胶、废包装桶、废漆渣、溶剂型废洗枪溶剂、水性废洗枪溶剂、废遮蔽物、废油漆、废沸石、废蜡、废过滤棉、废劳保用品及抹布、废活性炭、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后定期交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废包装材料、废离子交换树脂、不合格品定期外卖综合利用或交由有能力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转移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执行。委托处置工业固废时,应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依规处置工业固废。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置。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处置。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和运行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安全规范和要求;生产废水管道采用明管及专管设计;采取分区防渗,涂装车间、危险废物贮存库等作为重点防渗区,防渗性能应满足相应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库及涂装车间均设置地沟和收集池;喷漆线及调储漆间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自动报警火焰探测器;依托鑫源汽车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容积为590立方米的事故池,雨水管网设置雨污切换阀;设置地下水监控井;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按技术规范规整排污口。
按要求规整厂区废气排放口,各废气排放口应规范设置常规监测孔和常规监测平台,以便于常规采样及监测。依托华晨鑫源废水排放口应设置流量、pH、COD、氨氮、总磷等因子自动监测。
(七)总量控制指标。
项目废气污染物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分别为18.223吨/年、32.841吨/年;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分别为14.876吨/年、1.983吨/年。
(八)环境防护距离。
项目涂装车间外设置200米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无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保护目标。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投入运行前,应依据有关规定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通过网站或其他公众便于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环保设施竣工时间、调试运行期限和验收报告,并在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向我局报送相关信息。验收报告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验收等相关信息。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若项目实施或运行后,国家和本市提出新的环境质量要求,或发布更加严格的污染排放标准,或项目运行出现明显影响区域环境质量的状况,你公司有义务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确保项目满足新的环境保护管理要求。
七、本批准书不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外事项进行审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批准书不作为履行其他建设手续、审查手续的依据或前置条件。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