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充电费用价费分离,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尽快进行升级改造,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二、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严格实行明码标价。
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严格落实电价政策,推动电网直接供电。
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和用户之间均应按我市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非电网直供电主体、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和用户之间,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现行居民生活用电合表用户电价0.54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电网企业应按照“能改尽改”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充电设施加快改造,尽快实现向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直接供电。2025年1月1日以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原则上应当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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