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  门
街  镇
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区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8号建议的复函
日期:2023-05-30
字 号:

涪规资函〔2023〕43号A  


冯永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简化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审批流程为乡村振兴助力的建议》(第118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您提出“简化设施用地审批流程,根据业主承包土地的面积和年限自动配套一定比例的设施建设用地或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指标”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设施农业生产日益增多,用地需求不断扩大。为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趋势,建立设施农业用地保障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助推乡村产业振兴。原国土资源部、自然资源部会同原农业部、农业农村部分别于2010年、2014年和2019年出台相关支持政策。2019年12月,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2020年6月,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0〕8号),对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严禁扩大设施农业用地使用范围,进一步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与二、三产业建设用地的区别,明确独立集中兴建的农产品加工、存储、冷库等按建设用地管理,不得改变设施的性质和用途,特别是不能用于改建住宅、私家庄园、别墅,不能用于餐饮、娱乐、康养等经营性用途。二是进一步明确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与规模,对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范地围、规模进行了详细界定。三是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备案管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责任主体由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属地负责制。四是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后期管理(续期管理和退出机制)。五是严格落实设施农业用地监管责任,明确了市、区、乡镇街道三级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确保农地农用。2021年10月9日,我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涪规资发〔2021〕17号),在渝规资规范〔2020〕8号文件的基础上重点明确了规模化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农用地简化程序办理。设施农用地属于农业结构内部调整,系农业第一产业。2021年1月28日,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农村产业(第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所需建设用地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要求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关于您提出“对现存的农业设施建筑不以一拆了之,尽量保护企业投资,支持企业经营管理,减少企业损失和增强业主投入乡村振兴事业的信心”的问题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耕地保护工作先后作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在耕地”。“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要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红线,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等系列重要指示批示。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了《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严格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严格管控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年度“进出平衡”。针对您提出的问题,我局将在依法依规的范围内,尽量保护农业企业经营者的投资,为本地农业企业服好务。在日常工作中,强化监督和管理,建立常态化长效机制,严格监管执法,防止“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遏制耕地“非农化”。

此复函已经杨涛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您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5月24日        

     

分享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