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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区六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210号建议的复函
日期: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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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规资函〔2023〕48号B  


湛昌权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搬迁庞吉二手车市场的建议》(第210号)收悉。经我局与崇义街道办事处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恒昌路“肠梗阻”路段基本情况

“肠梗阻”路段位于恒昌路29号,土地面积为1576.6平方米,地块内有砖混结构的建筑物153.59平方米、钢结构建筑物151.90平方米,目前用于经营庞吉二手车市场。

该地块系原塑料二厂移民搬迁土地,2005年由原国土资源局公开挂牌出让给重庆茂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发公司),土地用途为商住、容积率为2.0,土地使用权证号为303房地证2005T字第000258号,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55年9月27日。

二、我局已开展的土地收回工作及进度

从2016年恒昌路动工建设开始,我局与茂发公司就恒昌路29号土地收回事宜多次展开协商谈判,但收回价格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8年,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启动了行政强制收回程序,并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1号)第十七条规定拟定了收回补偿价格239.14万元。2018年8月27日,区政府《关于收回重庆茂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涪陵府〔2018〕119号)批准同意我局按239.14万元收回茂发公司1576.6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

茂发公司不服我局按239.14万元收回茂发公司1576.6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的收回决定,于2019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南川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9行初23号《行政判决书》、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3行终149号《行政判决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渝行申127号《行政裁定书》判定,收回土地过程中使用的价格《咨询报告》明确载明了该咨询结论的有效使用期为一年,原涪陵区国土局在作出本案被诉《决定书》时,已超出了《咨询报告》有效使用期,且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是因为茂发公司的原因造成的。法院以原涪陵区国土局依据已失效的《咨询报告》作出本案被诉《决定书》属主要证据不足,并据此撤销了本案被诉《决定书》和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根据区政府的安排,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崇义办事处继续与茂发公司协商土地收回工作,同时进一步详实核查茂发公司当年与塑料二厂签订的一系列协议(是否含有清算协议或证据),按重庆市土地收回收购办法严格程序和资料要求,为下一轮行政强制收回做好准备工作。

此复函已经杨涛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你们有什么意见,请您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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