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帮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保障律师执业依法查阅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建议》(第075号)收悉。经研究办理,您提出的“律师执业过程中,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书,提供查询当事人基本信息,即可查阅与承办案件有关当事人不动产信息”事项不具备解决条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律师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法律身份及查询范围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据此,律师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并非以独立的查询主体身份进行,而是作为委托人(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代理人,其查询权限来源于委托人的授权,查询范围由授权委托书确定,不能超越委托人本人所能查询的范围。
二、关于不动产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查询的索引条件的规定
(一)权利人查询的索引条件。《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可以申请以下列索引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1、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特定主体身份信息;2、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信息;3、不动产权属证书号;4、不动产单元号。”据此,权利人本人可以依据权利人的姓名、身份信息等特定主体身份信息进行查询,即通常所说的“以名查房”。
(二)利害关系人查询的索引条件。《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以下列索引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1、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2、不动产权属证书号;3、不动产单元号。”可见,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时,必须提供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不动产权属证书号或不动产单元号,而不能仅凭对方当事人的姓名进行查询。即不能“以名查房”。
三、关于律师查询不动产的三种途径
(一)受不动产权利人委托查询。律师受不动产权利人委托查询的,需提供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律师证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等申请材料,可依据《查询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任一查询条件(包括以权利人姓名、身份信息查询),查询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或原始资料。
(二)受不动产利害关系人委托查询。律师受利害关系人委托查询的,需提供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利害关系证明材料、律师证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等申请材料,须按照《查询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查询条件(即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不动产权属证书号或不动产单元号)申请查询。
(三)持法院调查令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还规定,律师持人民法院的调查令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律师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人民法院的调查令。在此情形下,律师可按照调查令载明的内容进行查询,不受上述索引信息条件的限制。
四、关于不予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或信息的法定情形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查询,并出具不予查询告知书:(一)查询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二)申请查询的主体或者查询事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三)申请查询的目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若律师仅凭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书,提供对方当事人姓名信息,而不提供具体不动产坐落位置等法定索引信息,则属于“申请查询的主体或者查询事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有权不予查询。
此答复函已经李念军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通过人大代表全渝通应用代表议案建议场景进行评价。
联 系 人:喻琳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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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6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