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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7907140586/2020-00014
  • 主题分类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国资委
  • 成文日期
  • 2012-07-19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国资委 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国资发〔2012〕122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国资委 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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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属国有企业:

   《重庆市涪陵区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经2012年区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重庆市涪陵区区属国有企业

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履行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加强区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真实、完整、客观地反映企业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正确评价企业经营业绩,提高国有资产的营运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财务通则》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授权重庆市涪陵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所属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或通过其他方式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是指对企业的经济效益有重大影响、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公允反映以及对企业财务管理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经济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涉及会计核算、财务政策调整和财务信息披露的财务事项: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会计核算方法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对以前年度经营成果或所有者权益进行追溯调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及执行情况报告、清产核资、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等。

第四条  重大财务事项按照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程度,分别实行核准管理和备案管理。核准管理的重大财务事项适用于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及通过其他方式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参股企业重大财务事项实行备案管理。

属于核准管理的财务事项须报经区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属于备案管理的财务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五条  重大财务事项统一由出资企业负责向区国资委报告,各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企业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是本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报告的主要责任人,企业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是本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报告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核准的财务事项及报送资料、报送时间:

   (一)出资企业动用资本公积核销资本性损失或动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等涉及权益变动的财务事项

报送资料:权益变动的金额、政策依据、会计处理方式。

报送时间:账务处理前10个工作日内。

   (二)出资企业及所属子企业清产核资

报送资料:清产核资的依据、范围、基准日、中介机构选聘、清产核资方案及结果

报送时间:清产核资方案为进行清产核资前10个工作日内;清产核资报告为现场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

   (三)出资企业及所属子企业限额以上资产损失核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损失核销,由区国资委审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所属子企业的资产损失核销,大中型企业单项资产损失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小型企业单项资产损失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或各项资产损失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子企业审核,报区国资委审批;企业实施合并、分离或改制重组等依法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的行为,涉及子企业资产损失核销的,所有资产损失核销事项,均应报区国资委审批。)

报送资料:属于报批的资产损失核销按照《重庆市涪陵区国有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办法》(涪国资发〔2009〕44号)第十三条和十四条的规定上报。

报送时间:企业在资产损失核销前10个工作日。

   (四)出资企业年度财务预算

报送资料:下一年度财务预算报表及其编制说明、董事会决议以及区国资委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报送时间:每年12月末。

   (五)出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报送资料: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其编制说明、财务分析等。

报送时间:次年3月1日前(有上市公司的出资企业于次年4月10日前)。

   (六)其他需要报区国资委核准的重大财务事项

报送资料:重大财务事项主要内容说明;重大财务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产生(或预计产生)的影响;企业内部相关的决策程序,并附董事会(或相关决策机构)决议;其他需说明的事项或备查的材料。

报送时间:财务事项发生前10个工作日。

第七条  备案的财务事项及报送资料、报送时间:

   (一)出资企业及所属子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核算的资产

报送资料:核算的科目、公允价值确定的依据和方法以及公允价值变动对当期损益或权益的影响。

报送时间:每年12月份。

   (二)出资企业及所属子企业按企业财务准则调整以前年度所有者权益或经营成果

报送资料:调整原因、依据、金额、会计处理方式及影响。

报送时间:每年12月份。

   (三)出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

报送资料:纳入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的所属企业名称、持股比例、以前年度合并情况、纳入合并报表的依据;应纳入而未纳入合并报表所属企业的名称、持股比例及未纳入报表合并原因。

报送时间:每年12月份。

   (四)出资企业及所属子企业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

报送资料: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依据和变更后的影响、会计处理方法、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同意变更的决议。

报送时间:每年12月份。

   (五)出资企业所属子企业限额以下资产损失核销(大中型企业单项资产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或各项资产损失在300万元以下的,小型企业单项资产损失在30万元以下的或各项资产损失在50万元以下的由子企业申请,企业审批,报区国资委备案)

报送资料:属于报批的资产损失核销按照《重庆市涪陵区国有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上报。

报送时间:企业在资产损失核销前10个工作日。

   (六)出资企业及所属子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单户法人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50万元以上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

报送资料: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内容、依据、金额以及内部的决策资料。

报送时间:财务核销处理前10个工作日内。

   (七)出资企业上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报送资料:上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及报告

报送时间:每年4月份。

   (八)区级及以上政府监管部门对出资企业及所属子企业检查涉及财务事项的报告

报送资料:财政、审计等区级及以上政府监管部门对出资企业及所属企业各种财务事项的检查结论或报告。

报送时间:正式报告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

   (九)出资企业所属子企业动用资本公积核销资本性损失或动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等涉及权益变动的财务事项

报送资料:权益变动的金额、政策依据、会计处理方式。

报送时间:每年12月份。

   (十)其他需要履行备案手续的重大财务事项。

报送的内容:备案事项主要内容说明;备案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产生(或预计产生)的影响;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报送时间:财务事项发生次月10个工作日内。

核准或备案的财务事项统一由出资企业汇总后上报区国资委。属于核准管理的财务事项,实行一事一报,并以正式文件报区国资委审批;属于备案管理的财务事项根据情况采取一事一报或汇总上报,上报方式根据财务事项性质,可以采用正式文件或表格形式报区国资委备案,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第八条  出资企业对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核准或备案的重大财务事项,未按规定向区国资委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的,或故意漏报、瞒报、报告虚假重大财务事项的,由区国资委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影响经营成果或所有者权益的,区国资委在对出资企业进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绩效评价和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时,对相关指标予以调整。

第九条  出资企业对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核准或备案的重大财务事项,未向区国资委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报批和报备事项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要求进行审批、登记的,仍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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