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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699255460T/2024-00003
  • 主题分类
  • 工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经济信息委
  • 成文日期
  • 2024-01-04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名海液化气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经信(能源)罚〔2023〕11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名海液化气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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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重庆市涪陵区名海液化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824G

经查,你(单位)于2023年11月25日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1.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2应急预案到期未及时修订。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国务院巡查组检查记录;2、调查询问笔录。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2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涪经信(能源)罚〔2023〕1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款 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对重庆市涪陵区名海液化气有限公司处罚款柒万圆整;2.对曾某处罚款叁万元整。

罚款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专户(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鹤凤大道38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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