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交执罚〔2025〕1021168号
当事人姓名:景某友
现查明,你的川L75***于2025年5月9日12时6分在G348线酒井段存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书证等证据证实。
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适用裁量基准情况:符合《重庆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4年版本)第1项较轻情形。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农行涪陵城区支行,账号:31620101040007359,收款人: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鹤凤大道10号2-4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