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  门
街  镇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59Q/2026-00024
  • 主题分类
  • 交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6-03-16
  • 标题
  • 吴某伟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发文字号
  • 涪102交执罚〔2026〕0204号
  • 有 效 性

吴某伟行政处罚决定书 ​
字 号:

当事人姓名:吴某伟

住址: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永义村2组142号附1号

现查明,你驾驶渝AAZ***5车于2026年3月12日9时58分许,在重庆市涪陵区涪清路江东污水处理厂路段,存在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你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适用裁量基准情况:符合《重庆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5年版本)第286项较轻情形。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农行涪陵城区支行,账号:31620101040007359,收款人: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鹤凤大道10号(新区大厦斜对面)2-4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6年3月16日                        

分享文章到: